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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浙江名校协作体一模·20)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4分)
材料一 余之宗旨,在简明证明荷兰人有航行至东印度之权利,亦有与当地居民贸易之权利。余将此论立于万国法之最确切、无可辩驳之公理,即:每一国家皆可自由前往他国,并与之通商。海洋与空气同类,因两点而为万物共有:其一,海洋无法被占有;其二,海洋为全人类共同使用。海洋不为任何国家私有,各国皆享有航行自由。葡萄牙人不得以发现、教皇赠与、战争或先占之名义,主张对东印度之主权与贸易垄断权。依万国法,贸易自由乃自然权利,任何国家不得禁止他国与远方民族通商。 ——摘编自【荷】格劳秀斯《海洋自由论》(1609年) 材料二1856年,英、法、俄等七国政府代表签署《巴黎海战宣言》。随后,世界上绝大多数主权国家均以各种形式加入了宣言,从而规范和抑制了此后60年世界范围内的海战。《宣言》对封锁实效性的表述没有作出进一步解释,所以实效性原则完全任由各国解释。1871年《伦敦公报》公布的英国最后一次禁运品名单竟占公报的两个版面,这一做法极大地损害了《宣言》中有关除战时禁运品外不得拿捕中立国船上的敌货和敌船上的中立国货物规定的效力。《宣言》是第一个国际武装冲突法公约,它对海上武装冲突法的编纂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它也适应了发展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战时海上贸易。 ——摘编自刑广梅《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形成的标志》等 材料三两次世界大战海上秩序混乱、海权争端频发,国际社会深刻反思旧式海洋规则弊端。二战后,在联合国主导下开展多边海洋立法协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出台。公约细化划分各类海域权属边界,明确领海主权与公海自由的界限,规范海上军事活动与航运规则,平衡沿海国主权与国际通航利益,以统一国际法体系规范全球海洋秩序。 ——摘编自《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 (1)根据材料一,概述格劳秀斯的核心主张。结合所学,简析其主张提出的时代背景。(7分)(2)根据材料二,对《巴黎海战宣言》进行简要评价。综合上述材料,结合所学,谈谈你对国际海洋法治发展的认识。(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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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批1. |
(2026·河南部分学校联考·19)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4分)
材料一 明清时期,东亚存在一种以 “文化认同 ”为核心的圈层秩序:核心层通过 “册封—贡赋—回赐 ”机制,以经济成本换取 “天下共主 ”的政治认同与区域稳定。这种秩序与同期(16~18世纪)欧洲秩序形成根本分野,后者以 “主权协商+军事竞争 ”为维系手段,其扩张性本质最终成为瓦解东亚圈层秩序的关键力量。 ——摘编自【日】滨下武志《朝贡体系与近代亚洲》 材料二19世纪中后期,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通过武力和不平等条约,将中国强行纳入其主导的全球性国际秩序。总理衙门在办理 “马嘉理案 ”等涉外交涉时,首次援引《万国公法》维护权益,却遭到列强 “例外论 ”的抵制——它们认为国际法只适用于 “文明国家 ”之间。这种基于 “文明标准 ”的秩序观,使中国陷入 “有主权之名而无平等之实 ”的困境。 ——摘编自张兰星《晚清外交与国际法的“文明例外”》 材料三1945年联合国制宪会议上,中国代表团推动将 “民族平等 ”与 “主权独立 ”原则写入《联合国宪章》,并支持非自治领土及托管制度的设立。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代表董必武在签字仪式上特别强调: “中国之签字,系代表五亿人民表示拥护国际和平与正义之决心 ”,这一历史场景标志着中国从传统秩序的被动承受者,转变为新型国际秩序的主动构建者。 ——摘编自侯中军《中国与联合国创建过程中的身份转型》 (1)根据材料一,分析明清时期东亚圈层秩序与16~18世纪欧洲秩序核心差异形成的原因。(4分)(2)根据材料二、三,指出影响19世纪中后期至二战期间国际秩序变革的主要因素。(6分)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19世纪以来国际秩序演进的主要趋势,并谈谈给我们带来的启示。(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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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广东衡水金卷开学考·18)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4分)
材料一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法国人博丹(1530—1596年)是第一个系统地提出和论述国家主权学说的思想家。他认为国家主权在时间和任期上是不受限制的,因为国家主权依靠自己的权利而存在。其次,主权是不受任何限制并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如果主权受到同时代的、此前时代的法律以及政治团体的限制,那么主权也就不能成为主权。再者,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不可转让的。 材料二 博丹坚持主权的绝对性,强调公民必须服从主权者的命令,这表明他的主权学说是维护君主专制的。但是,他又明确区分主权与主权者,强调主权永远属于国家,君主不过是代国家行使主权;公民在国家中享有财产自由,主权者要服从神法和自然法,不得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 材料三 荷兰思想家格劳秀斯(1583—1645年)对主权的分析表明,他主要是从国际法角度考虑主权问题的。也就是说,他不仅从主权对内最高方面来考察主权的性质,而且还考察了主权对外独立方面。所以格劳秀斯明确指出,主权就是不受另一个权力支配的权力,国际活动的主体是主权国家。 ——上述材料均摘编自《西方政治思想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博丹思想中关于国家主权的特征。(6分)(2)根据材料二,分析博丹主权学说反映的政治和经济诉求。(2分) (3)综合上述材料,指出格劳秀斯对国家主权学说的发展,并简析其原因。(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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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贵州贵阳一中4月模拟·18)阅读材料,回答问题。(14分)
材料一 格劳秀斯(1583~1645),荷兰著名的法学家之一。代表作《海洋自由论》和《战争与和平法》等凝聚着他的法学思想。他在《海洋自由论》中主张荷兰拥有本国的海事权利,葡萄牙以及任何其他国家都没有独占东印度群岛航行、渔业和贸易的权利。他在《战争与和平法》中认为,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原则,他国不得干涉;战争在无政府国际社会不可避免,但应当受到限制,其目的道德与否非常关键;国家间应有共同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规范来约束各国行为。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对现代国际法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贸易法产生深远影响。 ——摘编自卢玮《战争与和平法:格劳秀斯国际思想的法律表达》等 材料二20世纪50年代后,英国学派则更看重国家主权的存在,认为国际法并非每时每刻都能得到运用的秩序手段;1999年,剑桥学派塔克则认为格劳秀斯为东印度公司和荷兰发动战争的权利进行辩护是出于利益的考虑,并非出于 “正义战争 ”的理由;2006年,神学派系杰弗里提出了颠覆性的解读,她认为格劳秀斯在关键时刻表现出虔诚基督徒惯有的和平主义倾向,包括反对正义战争。 ——摘编自张云雷《国际关系研究中的格劳秀斯与格劳秀斯传统》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格劳秀斯提出国际法学说的时代背景、并简析其作用。(8分)(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对20世纪50年代以来关于格劳秀斯国际法学说的学术争论进行评析。(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