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4分)
材料一
余之宗旨,在简明证明荷兰人有航行至东印度之权利,亦有与当地居民贸易之权利。余将此论立于万国法之最确切、无可辩驳之公理,即:每一国家皆可自由前往他国,并与之通商。海洋与空气同类,因两点而为万物共有:其一,海洋无法被占有;其二,海洋为全人类共同使用。海洋不为任何国家私有,各国皆享有航行自由。葡萄牙人不得以发现、教皇赠与、战争或先占之名义,主张对东印度之主权与贸易垄断权。依万国法,贸易自由乃自然权利,任何国家不得禁止他国与远方民族通商。
——摘编自【荷】格劳秀斯《海洋自由论》(1609年)
材料二
1856年,英、法、俄等七国政府代表签署《巴黎海战宣言》。随后,世界上绝大多数主权国家均以各种形式加入了宣言,从而规范和抑制了此后60年世界范围内的海战。《宣言》对封锁实效性的表述没有作出进一步解释,所以实效性原则完全任由各国解释。1871年《伦敦公报》公布的英国最后一次禁运品名单竟占公报的两个版面,这一做法极大地损害了《宣言》中有关除战时禁运品外不得拿捕中立国船上的敌货和敌船上的中立国货物规定的效力。《宣言》是第一个国际武装冲突法公约,它对海上武装冲突法的编纂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它也适应了发展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战时海上贸易。
——摘编自刑广梅《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形成的标志》等
材料三
两次世界大战海上秩序混乱、海权争端频发,国际社会深刻反思旧式海洋规则弊端。二战后,在联合国主导下开展多边海洋立法协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出台。公约细化划分各类海域权属边界,明确领海主权与公海自由的界限,规范海上军事活动与航运规则,平衡沿海国主权与国际通航利益,以统一国际法体系规范全球海洋秩序。
——摘编自《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 (1)根据材料一,概述格劳秀斯的核心主张。结合所学,简析其主张提出的时代背景。(7分)
(2)根据材料二,对《巴黎海战宣言》进行简要评价。综合上述材料,结合所学,谈谈你对国际海洋法治发展的认识。(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