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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河南新乡部分学校高二上段考·17)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4分)
材料一 唐初《唐律疏议》开篇即提出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唐朝法律条文中子孙不孝、亲属相犯均按照尊卑身份置刑;同时朝廷推行《孝经》,各地设立乡学,向普通百姓宣讲纲常礼教。到宋代,士大夫广泛参与乡约编写,北宋吕大钧《吕氏乡约》规定邻里之间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官府后期对乡约予以认可推行,礼法双向渗透基层社会。 材料二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法令,废除传统法律中尊卑、良贱的不平等条文,提倡人格独立。北洋、南京国民政府相继引进西方法律体系,先后编订刑法、民法草案,但广大乡村依旧沿袭旧有宗族习惯。有学者指出:近代中国法律文本快速 “西化 ”,但是社会教化、民间习惯与成文法律之间,长期存在巨大鸿沟。 ——以上材料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等 (1)根据材料一,概括唐宋时期 “礼法结合 ”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中的表现。(8分)(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近代中国法制转型过程中文本法律与民间社会出现 “鸿沟 ”的原因。(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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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批1. |
(2024·江西部分高中高二联考·17)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4分)
材料一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继续发展。西晋泰始三年(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 “刑宽 ” “禁简 ”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南朝的法律思想一遵西晋,宣扬礼教;北朝虽多为少数民族建国,但入主中原后很快接受了儒家思想,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治指导思想。这一时期,封建法典、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于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式等形式出现,它们互相补充,成为统治阶级手中灵活有效的法律武器。 ——摘编自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史》 材料二与唐律相比,明律从立法指导思想到刑罚条文有其独特的风格,自明初便奠定了 “明刑弼教 ”的立法原则,而在具体条文上体现了 “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的特点。明律加重了关于盗贼、妨碍皇权以及影响政府收入等刑罚,同时增加了很多威胁皇权和危害社会秩序等罪名。在典礼教化以及婚姻、租佃等罪名刑罚方面,明律轻于唐律。明律对于 “居丧嫁娶 ” “别籍异财 ” “同姓为婚 ”等罪名上仅规定杖六十到一百不等,而唐律针对上述罪名均为徒刑。 ——摘编自邰相瑞《明律相较于唐律“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法律现象研究》 (1)根据材料一,概括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发展的趋势。(6分)(2)根据材料二,指出明律较唐律 “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的含义,并结合所学知识对明律这一特征进行简要评价。(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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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河南金科新未来高二上10月联考·19)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4分)
材料一 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家族统治,是中国古代国家赖以存在和巩固的基础。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 “为政先礼,礼为政本 ”,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从汉代开始,随着儒家思想的确立和汉儒倡行说经解律,大开引礼入法的途径。汉代以后,统治者大都以 “德主刑辅 ” “明刑弼教 ”作为指导立法与司法的既定政策。《唐律疏议》明确宣布: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二者不可偏废。 ” ——摘编自王继尧《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材料二乡约不同于法律以强制性手段和严厉的惩罚措施来进行约束,而是把 “礼 ”作为日常行为的根本准则,用 “礼 ”来规范人们的交往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尊卑长幼意识。运用乡约进行社会整合的独到之处,是扬善为主、惩恶为辅,激发出人的 “善 ”的特征,在自我节制和相互尊重中自然生发出一种社会秩序。在培育礼俗秩序的基础上,乡约也是一种社会保障机制,它在设计之初的 “患难相恤 ”里,就包含了最常遇见的盗贼、婚丧、疾病、诬枉等事,随着国家介入到乡约的推广,这种理念也被制度化,分别与保甲、社仓、社学等形式结合起来,对外抵御侵略和盗贼,对内进行救恤和教化。 ——摘编自马馨《明清时期乡约运行机制研究》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8分)(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明清时期乡约的作用。(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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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河北沧州高二上10月联考·19)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4分)
材料一 中国法律思想的形成、演变和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及演变互为表里,并与时代社会的发展相同步。先秦墨家与法家分别从理想法和实在法方面建构出中国古典法治的蓝图与理论框架,墨家的理想构图为统治者所排斥,法家的思想学说伴随着秦的灭亡而式微。汉代儒家又重新举起孔孟的大旗,沿着荀子的路径,采取阴阳五行、天人感应的论证方式,奉儒学为正宗,将 “礼 ”与 “法 ”合为 “礼法 ”,将 “礼治 ”与 “法治 ”融为 “礼法合治 ”。最先实行的是 “春秋大义 ”即以礼义为原则的 “决狱 ”,后经魏晋、隋唐 “律学 ”的阐释和立法、司法的实践,纲常伦理最终成功地融入社会规则,尤其法制之中。 ——摘编自王保民等《“礼法合治”:中国古典法治的常规形态》 材料二在中世纪西方,曾出现宗教与法律相互贯通的现象,法律往往成为表达一定的宗教观念和宗教要求的重要形式。正是宗教对法律的这种长期渗透和影响才使法律以神圣的名义被信仰……以英国世俗法律为例,基督教的平等观是其人权理念的基石;基督教原罪说使得其法律至上理念成为可能与现实;教会法与世俗法长期并存与互相争斗的事实催生了其宪政的分权理念;早期教会法重视程序的思想对彰显程序的法律原则的形成具有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摘编自柴英等《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给养——以基督教对英国法律的影响为例》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中国法律思想的演进历程。(6分)(2)根据材料一、二,指出古代中国与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内容的相同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基督教长期渗透和影响西方法律的原因。(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