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概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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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判】通判是中国古代官职之一,从宋朝时期开始设立的官职,因为唐朝后期的武将专权,中央集权无法巩固,所以宋朝之初,为了防止州郡(知州)的权力太大,州郡就设通判,作为副职,宋朝的通判就是管理户口、民兵、赋役、钱谷、狱讼听断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剌举以闻。通判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有监察官的性质,有利于监察腐败现象,在直隶州的通判,大多数就是从五品和正六品,不过散州的通判就是七品和正八品,虽然权力级别是有差别的,但都是大小相互制衡的意思。

2.

【通判】全称通判某州军州事,宋代地方差遣官名。通判某州军州事的简称,又称州判、州伴。宋惩藩镇之弊,于湖南诸州初置通判,后在全国普遍设置。每州府设通判一或两人,为州府副长官,与知州同领州事,凡本州民政、财政、户口、赋役、狱讼等事务文书,需通判和知州共同签押联署方能生效。通判还握有监察州府官员及向朝廷推荐本州官员之权,又称监州。南宋亦置,平时为州、府副长官,战时专任钱粮之责,元代废罢,明清沿置。通判的设置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降低了地方割据的可能性。

3.

【通判】官名。又称半刺,俗称倅。宋乾德元年(963年),初置于湖南诸州。二年,惩五代藩镇专擅之弊,又置于各藩镇,皆以朝臣充任。因有与州郡长官共同处理政务之意,故名。其后遂为定员。州郡之政皆需通判与长吏签议连署方许行下,且所部官吏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刺举上闻,即握有监察官吏之实权,故又号称监州。南宋亦置,平时为州、府副长官,战时则专任钱粮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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