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概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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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宣政院】元代掌管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军政事务的中央机构。1264年忽必烈始置,初名总制院。1288年因所统藏族地区军民财赋事关重要,改称宣政院,院使秩从一品,以帝师领院事。宣政院设于大都,在西藏境内设宣慰司。其官属自选,僧俗并用。遇地方有事,设行宣政院驻地方处理;重大军事,则由宣政院与枢密院合议处理。宣政院是中央政府最早设置的管理西藏地区的行政机构,在管理边疆事务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2.

【宣政院】元朝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并统辖吐蕃地区的中央机构,其名源于唐朝皇帝在宣政殿接见吐蕃使臣的典故。初名总制院,1288年更名。蒙古贵族信奉藏传佛教,授吐蕃萨迦派僧侣以帝师头衔,并领宣政院事。实际长官为院使,秩从一品,下设同知、副使、金院等官。由于皇帝、贵族对藏传佛教的尊崇,宣政院的地位高于一般中央机构,可与枢密院、御史台一样自选官属。在元朝,类似的宗教事务机构还有集贤院(掌道教)、崇福.司(掌也里可温教,即基督教)等,但均不如宣政院重要。宣政院下属的吐蕃地方行政机构分为三道,分别为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辖吐蕃东北地区)、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辖吐蕃东南地区)、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辖吐蕃中西部,即今前后藏和阿里地区)。三道宣慰司以下,又设元帅府、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万户所、千户所等机构。临近内地的藏、汉族杂居区,则仿内地制度设立路、府、州、县。从宣慰使到万户的各级官员,皆由宣政院或帝师荐举,皇帝予以任命,或自朝廷选派,或直接任用当地僧俗上层人物。万户以下地方官,一般可由当地僧俗首领按本地习惯自相传袭。

3.

【宣政院】元代官府名。掌管全国的佛教事务,统领吐蕃地区的僧俗、军民各色人等。初名总制院,置于元世祖至元元年,首命国师八思巴领院事。至元二十五年,取唐朝皇帝在宣政殿接见吐蕃使臣的典故改名。由帝师领院事,置院使二人至十人不等,头名院使一般由朝廷重臣担任,第二院使由僧人担任。各地僧司、僧徒、佛寺事务均归统辖。所辖吐蕃之地,设置三道宣慰司都元帅府。各级官员僧俗并用。选官、施政自成系统,不受中书省节制。

4.

【宣政院】元代管理全国佛教事务和统辖吐蕃地区的中央机构。始建于元至元元年(1264年),初称总制院。二十五年改称宣政院,以帝师总领,院使负责。下设同知、副使、佥院、同签、院判、参议等官。地方置僧录司、僧正等分管地方事务。下辖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即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和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院使以下官吏,均由宣政院荐举或帝师提名,僧俗并用,军民兼理。遇重大军事活动与枢密院共同处理。宣政院的设立使西藏地区正式归属中央,成为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促进各民族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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