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政院】元朝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并统辖吐蕃地区的中央机构,其名源于唐朝皇帝在宣政殿接见吐蕃使臣的典故。初名总制院,1288年更名。蒙古贵族信奉藏传佛教,授吐蕃萨迦派僧侣以帝师头衔,并领宣政院事。实际长官为院使,秩从一品,下设同知、副使、金院等官。由于皇帝、贵族对藏传佛教的尊崇,宣政院的地位高于一般中央机构,可与枢密院、御史台一样自选官属。在元朝,类似的宗教事务机构还有集贤院(掌道教)、崇福.司(掌也里可温教,即基督教)等,但均不如宣政院重要。宣政院下属的吐蕃地方行政机构分为三道,分别为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辖吐蕃东北地区)、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辖吐蕃东南地区)、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辖吐蕃中西部,即今前后藏和阿里地区)。三道宣慰司以下,又设元帅府、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万户所、千户所等机构。临近内地的藏、汉族杂居区,则仿内地制度设立路、府、州、县。从宣慰使到万户的各级官员,皆由宣政院或帝师荐举,皇帝予以任命,或自朝廷选派,或直接任用当地僧俗上层人物。万户以下地方官,一般可由当地僧俗首领按本地习惯自相传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