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概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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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两税法】唐朝中后期开始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国家财政支出确定赋税总额,然后将总额分解到各地,按田亩征收地税,按人丁、资产征收户税,分夏、秋两季征收。两税法是对当时赋役制度较全面的改革

2.

【两税法】将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 两次征税。影响:使唐中期以来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 的财政税收;以财产的多少作为征税的标准,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3.

【两税法】两税法是由唐德宗时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新税法。每户按资产交户税,按土地交地税,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两税法简化税收名目,扩大了收税对象,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扩大了税源,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减轻了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制的新税制,是中国古代重要的赋税制度的变革。

4.

【两税法】唐中期实行的新赋税制度,每户按贫富等级(据人丁和资产划分户等)缴纳户税,按田亩缴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两税法是中国赋税史上一项重大变革,其税产原则(由税丁转向税产)为以后各代所奉行。

5.

【两税法】唐德宗时代宰相杨炎所创之税法。由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秋季及夏季征税),是为两税法。因为武周末年均田制颓萎,唐初的租庸调法早已不适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行两税法。两税法其主要分四点:“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分主户(本贯户)、客户(外来户),一律编入现居住州县户籍,就地纳税。可以避免一些官僚、富人为逃避租庸调,而到其他州县置产。取消租庸调及杂税。夏秋交税: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按户等纳钱,按田亩纳粟米。两税法一出现,统一了唐代中季以来紊乱的税制,一开始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的负担。实行两税法这一年,财政收入就增加到“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贯,盐利不在此限”。《新唐书・杨炎传》称赞两税法说:“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轻重之权始归朝廷矣。”两税法以个人之土地和财产为本,改变了唐一贯以丁为单位的做法。两税法初行时,货重钱轻(通货膨胀),因此以绫绢折钱纳税,并成为定额。但是后来物价降低,钱的定额却没有改变,农民负担遂又加重。也有学者认为,两税法征收时以实物居多,缗钱只是实施折算而来,韩国磐《隋唐五代史纲》认为:“两税法是以实物为主的。”王仲荦《唐代两税法研究》主张:“两税中的户税钱,固然定税之数,皆计缗钱,而实际上纳税之时,多配绫绢。货币在这里,只作为计算的标准,而农户实际缴纳的大部分则是绢布,小部分是钱贯。”两税法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在两税法以外再行课税,即属违法),但是建中三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求朝廷在本道每贯加税200,朝廷准许,并命各道照此加征。贞元八年(793年)剑南四川观察使韦皋奏请加税什二以增给官吏。此外,安史之乱后,朝廷又增加了盐税、茶税等许多苛捐杂税,增加了人民的负担。此外,土地兼并也更加盛行,出现了“势力侵夺”和“降人为客”,“百姓土田为有力者所并,三分逾一”,农民多破产而沦为佃户。陆贽等便强烈反对两税法,主张恢复租庸调。陆贽说,当时“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六百文;往输其一者,今过于二矣,虽官非增赋,而私已倍输”,又说“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因此,两税法的弊病导致了唐代宗以后小规模的叛乱不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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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唐朝中后期开始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国家财政支出确定赋税总额,然后将总额分解到各地,按田亩征收地税,按人丁、资产征收户税,分夏、秋两季征收。两税法是对当时赋役制度较全面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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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将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 两次征税。影响:使唐中期以来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 的财政税收;以财产的多少作为征税的标准,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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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两税法是由唐德宗时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新税法。每户按资产交户税,按土地交地税,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两税法简化税收名目,扩大了收税对象,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扩大了税源,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减轻了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制的新税制,是中国古代重要的赋税制度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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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唐中期实行的新赋税制度,每户按贫富等级(据人丁和资产划分户等)缴纳户税,按田亩缴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两税法是中国赋税史上一项重大变革,其税产原则(由税丁转向税产)为以后各代所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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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唐德宗时代宰相杨炎所创之税法。由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秋季及夏季征税),是为两税法。因为武周末年均田制颓萎,唐初的租庸调法早已不适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行两税法。两税法其主要分四点:“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分主户(本贯户)、客户(外来户),一律编入现居住州县户籍,就地纳税。可以避免一些官僚、富人为逃避租庸调,而到其他州县置产。取消租庸调及杂税。夏秋交税: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按户等纳钱,按田亩纳粟米。两税法一出现,统一了唐代中季以来紊乱的税制,一开始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的负担。实行两税法这一年,财政收入就增加到“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贯,盐利不在此限”。《新唐书・杨炎传》称赞两税法说:“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轻重之权始归朝廷矣。”两税法以个人之土地和财产为本,改变了唐一贯以丁为单位的做法。两税法初行时,货重钱轻(通货膨胀),因此以绫绢折钱纳税,并成为定额。但是后来物价降低,钱的定额却没有改变,农民负担遂又加重。也有学者认为,两税法征收时以实物居多,缗钱只是实施折算而来,韩国磐《隋唐五代史纲》认为:“两税法是以实物为主的。”王仲荦《唐代两税法研究》主张:“两税中的户税钱,固然定税之数,皆计缗钱,而实际上纳税之时,多配绫绢。货币在这里,只作为计算的标准,而农户实际缴纳的大部分则是绢布,小部分是钱贯。”两税法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在两税法以外再行课税,即属违法),但是建中三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求朝廷在本道每贯加税200,朝廷准许,并命各道照此加征。贞元八年(793年)剑南四川观察使韦皋奏请加税什二以增给官吏。此外,安史之乱后,朝廷又增加了盐税、茶税等许多苛捐杂税,增加了人民的负担。此外,土地兼并也更加盛行,出现了“势力侵夺”和“降人为客”,“百姓土田为有力者所并,三分逾一”,农民多破产而沦为佃户。陆贽等便强烈反对两税法,主张恢复租庸调。陆贽说,当时“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六百文;往输其一者,今过于二矣,虽官非增赋,而私已倍输”,又说“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因此,两税法的弊病导致了唐代宗以后小规模的叛乱不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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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唐代后期德宗推行的用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780年,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颁行“两税法”。因分夏、球两季征收,故称“两税法”。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但保留丁额;不分主户、客户,一律以当时的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交纳赋税;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行商也要纳税。两税法由主要按丁口征税转向主要按土地和资产征税,是税制的一个重要改革,也是税制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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