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概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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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领事裁判权】近代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获取的该国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特权。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开始规定此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华侨民如果犯罪或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中国政府无权过问,而只能由各该国领事按照各自的法律进行裁判。1943年美、英与国民政府签订新约,取消了在华领事裁判权及有关特权。领事裁判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2.

【领事裁判权】亦称‘‘治外法权’’,指的是一国公民在侨居国成为民事、刑事诉讼被告时,该国领事具有的按照本国法律,予以审判、定罪的权力。在中国近代,西方列强根据强迫中国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获得了这项特权。鸦片战争以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中国犯法的罪犯,曾多次抵抗中国政府对他们的依法审理。1842年中英《善后章程》 (亦称《穿鼻条约》)规定:“英国商民……与内地居民发生交涉狱讼之事,英商归英国自理。”这是攫夺领事裁判权之始。

3.

【领事裁判权】在中国近代,西方列强根据强迫中国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获得了这项特权,且将其变为非法特权。如迈克在中国违法犯罪,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4.

【领事裁判权】帝国(资本)主义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在殖民地、半殖民地或附属国攫取的一种特权,即它的侨民在当地的民事、刑事诉讼,所在国法庭无权审理,而由它派驻当地的领事依照本国法律审判。

5.

【领事裁判权】是指资本主义国家侨民不受居留国法律管辖的特权。又称“治外法权”,晚清民国时期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中国的租界内享有的种司法特权。 依照这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审判权归属于该国领事馆或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二战期间及战后,中国通过一系列条约,先后收回了各国的领事裁判权。

6.

【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晚清民国时期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中国的租界内享有的种司法特权。 依照这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审判权归属于该国领事馆或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1843 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开始规定此特权,后美国、法国、俄国、日本等也相继取得。一战后,苏联、战败国德国、奥地利、匈牙利等先后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 1929 年国民政府宣布收回领事裁判权,但未成功;二战期间及战后,中国通过一系列条约,先后收回了美、英等国国民的领事裁判权。

7.

【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是指帝国主义国家侨民不受居留国法律管辖的特权。主要内容是:该侨民在居留国犯罪,或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时,只能由其本国在居留国的领事或法庭依其本国法律审理。

8.

【领事裁判权】列强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获取的该国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特权。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开了侵略者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恶例,次年《中美望厦条约》加以扩大。法、俄、日等国相率效尤。他们在中国的侨民犯了罪或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不受中国法律的制约,中国的法庭无权审判,只能由他们的驻华领事或设立的法庭依照其本国法律进行审理。外国侵略者为所欲为而不受中国法律制裁,使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严重破坏。十月革命后,苏联政府宣布取消沙俄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等特权。1943年,国民政府取消了美英两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及有关特权。实际上仍然多方侵犯中国的司法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种特权才被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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