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裁判权】列强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获取的该国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特权。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开了侵略者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恶例,次年《中美望厦条约》加以扩大。法、俄、日等国相率效尤。他们在中国的侨民犯了罪或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不受中国法律的制约,中国的法庭无权审判,只能由他们的驻华领事或设立的法庭依照其本国法律进行审理。外国侵略者为所欲为而不受中国法律制裁,使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严重破坏。十月革命后,苏联政府宣布取消沙俄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等特权。1943年,国民政府取消了美英两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及有关特权。实际上仍然多方侵犯中国的司法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种特权才被彻底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