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概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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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必武】湖北黄安(今红安)人。早年参加辛亥革命,加入同盟会。二次革命失败后东渡日本攻读法律。在俄国十月革命和中国五四运动影响下,开始接受和宣传马克思主义。1920年在湖北参与建立共产主义小组。次年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旋回湖北任中共武汉地方委员会书记、中共湖北省委委员,负责建立和发展党组织。国民党一大后,领导成立武汉市和十七个县国民党组织,当选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执行委员。1926年国民党二大被选为候补中央执行委员。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后被国民党反动派通缉。1928年经日本去苏联学习。1932年回国,入中央革命根据地,历任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查委员会代理主任等职,参加长征到达陕北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处理陕北问题时的“中央五人委员会”书记、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代主席。抗日战争爆发后,任中共中央长江局委员。1943年6月负责领导南方局,对国民党顽固派破坏团结、破坏抗日的罪行,进行了坚决斗争。抗战胜利后,参加国共谈判,出席政治协商会议。1947年任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常委。次年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建国后,曾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法律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为新中国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作出重大贡献。自中共六届六中全会起当选历届中央委员,七届一中全会起当选历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十届一中全会当选中央政治局常委。1975年4月2日在北京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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