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居于实在法之上并指导实在法的普遍法则。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思想家、法学家提出把法分成自然法和人定法的观点,认为自然法是自然秩序的法,它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据。17至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自然法是永恒存在、普遍适用的。而实在法则因时代、国度而异,它必须以符合自然法为其存在的根据。从自然法出发,又引申出“天赋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和“民主”等基本原则。古典自然法学说是反对封建专制和神权政治的强大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