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旗制】清代在蒙古地区为加强控管而实行的统治制度。于天命九年(1624年)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间先于内蒙古,后逐步推及外蒙古及新疆、青海等蒙古族聚居区。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每盟设盟长一人、副盟长一人,先是会盟时推举,后由理藩院就盟内各旗札萨克中签请皇帝派人兼摄。旗是清廷设在蒙古地区的行政、军事单位,也是清朝皇帝赐给旗内各级封建主的世袭领地。旗是经过编织佐领,安置属民,分给牧地,划定旗界,任命札萨克形成的。盟旗制度使蒙古族人民不能越旗游牧、耕种及往来、婚嫁。内、外札萨克之间,特别是蒙、汉人民之间的接触更在禁止之列。盟旗制度加强了清廷对蒙古各部的管理和控制,对蒙古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中国国家统一有一定的作用,但也加强了清统治者和蒙古贵族对旗民的剥削和压迫。1949年后,盟旗制度已彻底废除,仅保留盟旗称谓。盟相当于专区,旗相当于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