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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令格式】汉朝开始有各种名称的“令”,作为律的补充。“格”“式”是律令的补充。格的编纂开始于北魏的《麟趾格》。到唐朝,格与式也成为编纂对象,律令格式构成的法律体系完善起来。宋朝对法律的修正,则是通过“敕”来进行。将修正的敕编纂起来,即成“编敕”,作为法律的补充。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到的一个趋势是:一种作为补充的新的法律形式出现后,经过不断累积,就会产生另行编纂的需要。
2.
【律令格式】隋唐法律的四种表现形式。律、令创始于秦,格、式创始于东魏、西魏,至隋并行,唐沿用而更加完备。律是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规定,如《户令》《田令》等。式是各项行政法规、办事细则,如《水部式》等。格是对律、令、所做的补充和修改。律、令、格、式互为补充,以律为主,同时并行。隋唐两代这种律令格式并行的法典体系一直被沿用到宋代,并对朝鲜、越南、日本等周边国家产生了广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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