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的确立时间是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初令郡国每年举孝廉各一人,从此之后,郡国每年推举孝廉的察举制度正式确立了。除孝廉一科为察举取士的主要科目外,武帝还不定期设立茂才、贤良方正、文学等科察举取士,以广泛地吸收地主阶级优秀人才。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官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依据个人才能和品德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西汉通过这一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东汉时,察举主要依据个人在地方上的声望,称为乡举里选。随着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门第族望成为选举的主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