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创始于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的一种土地制度。北魏均田制规定:男夫一人受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依良。诸民年及课(15岁)受田,老免(70岁,一说66岁)及身没则还田。丁牛一头受田30亩,限4牛,随有无还受。初授田,男夫一人受桑田20亩或麻田10亩,妇人减半。正田之外,还可受备休耕之用的倍田。露田有受有还,不得买卖;桑田、麻田为世业,可继承,也可买卖,但有若干限制。政府负责每年土地的授还与登记管理。均田制的历史渊源是北魏早期实行的“各给耕牛,计口授田”与中原实行过的井田制、占田制。均田制的实施,通过重新确认土地权属,解决了因长期战乱而产生的土地纠纷与农田抛荒问题;将部分国有土地与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汉族与内迁少数民族农户,扶植了大量的自耕农;而限制土地的占有、继承与转让,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与土地集中的恶性发展,这对发展社会经济有积极意义。均田制历东魏北齐、西魏北周和隋,至唐中叶废弛,前后延续30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