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概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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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均田制】兴起于北魏,盛行于唐朝前期。均田制是在不触动原私有土地的基础上,把国家掌握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农民缴纳租税并服徭役和兵役的一种土地管理制度。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2.

【均田制】至唐前期政府在不触动原有私有的土地的基础上,把无主荒地 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的一种土地制度 均田制的实施对农业的发展起到了 积极作用。西魏政府在均田制基础上创立了府兵制,沿用至唐。唐中叶以后,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被严重破坏,均田制最终被废止。

3.

【均田制】北魏孝文帝改革时推行的土地制度。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冯太后接受大臣建议,颁布均田令。规定: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40亩,妇人授20亩,露田不准买卖,年老免课,身死还田。均田制限制了土地兼并,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有利于征收赋税和调发摇役,成为北魏三长制和户调制的基础。

4.

【均田制】创始于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的一种土地制度。北魏均田制规定:男夫一人受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依良。诸民年及课(15岁)受田,老免(70岁,一说66岁)及身没则还田。丁牛一头受田30亩,限4牛,随有无还受。初授田,男夫一人受桑田20亩或麻田10亩,妇人减半。正田之外,还可受备休耕之用的倍田。露田有受有还,不得买卖;桑田、麻田为世业,可继承,也可买卖,但有若干限制。政府负责每年土地的授还与登记管理。均田制的历史渊源是北魏早期实行的“各给耕牛,计口授田”与中原实行过的井田制、占田制。均田制的实施,通过重新确认土地权属,解决了因长期战乱而产生的土地纠纷与农田抛荒问题;将部分国有土地与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汉族与内迁少数民族农户,扶植了大量的自耕农;而限制土地的占有、继承与转让,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与土地集中的恶性发展,这对发展社会经济有积极意义。均田制历东魏北齐、西魏北周和隋,至唐中叶废弛,前后延续300年。

5.

【均田制】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6.

【均田制】兴起于北魏,盛行于唐朝前期。均田制是在不触动原私有土地的基础上,把国家掌握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农民缴纳租税并服徭役和兵役的一种土地管理制度。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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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至唐前期政府在不触动原有私有的土地的基础上,把无主荒地 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的一种土地制度 均田制的实施对农业的发展起到了 积极作用。西魏政府在均田制基础上创立了府兵制,沿用至唐。唐中叶以后,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被严重破坏,均田制最终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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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北魏孝文帝改革时推行的土地制度。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冯太后接受大臣建议,颁布均田令。规定: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40亩,妇人授20亩,露田不准买卖,年老免课,身死还田。均田制限制了土地兼并,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有利于征收赋税和调发摇役,成为北魏三长制和户调制的基础。

9.

【均田制】创始于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的一种土地制度。北魏均田制规定:男夫一人受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依良。诸民年及课(15岁)受田,老免(70岁,一说66岁)及身没则还田。丁牛一头受田30亩,限4牛,随有无还受。初授田,男夫一人受桑田20亩或麻田10亩,妇人减半。正田之外,还可受备休耕之用的倍田。露田有受有还,不得买卖;桑田、麻田为世业,可继承,也可买卖,但有若干限制。政府负责每年土地的授还与登记管理。均田制的历史渊源是北魏早期实行的“各给耕牛,计口授田”与中原实行过的井田制、占田制。均田制的实施,通过重新确认土地权属,解决了因长期战乱而产生的土地纠纷与农田抛荒问题;将部分国有土地与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汉族与内迁少数民族农户,扶植了大量的自耕农;而限制土地的占有、继承与转让,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与土地集中的恶性发展,这对发展社会经济有积极意义。均田制历东魏北齐、西魏北周和隋,至唐中叶废弛,前后延续300年。

10.

【均田制】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11.

【均田制】兴起于北魏,盛行于唐朝前期。均田制是在不触动原私有土地的基础上,把国家掌握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农民缴纳租税并服徭役和兵役的一种土地管理制度。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12.

【均田制】至唐前期政府在不触动原有私有的土地的基础上,把无主荒地 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的一种土地制度 均田制的实施对农业的发展起到了 积极作用。西魏政府在均田制基础上创立了府兵制,沿用至唐。唐中叶以后,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被严重破坏,均田制最终被废止。

13.

【均田制】北魏孝文帝改革时推行的土地制度。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冯太后接受大臣建议,颁布均田令。规定: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40亩,妇人授20亩,露田不准买卖,年老免课,身死还田。均田制限制了土地兼并,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有利于征收赋税和调发摇役,成为北魏三长制和户调制的基础。

14.

【均田制】创始于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的一种土地制度。北魏均田制规定:男夫一人受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依良。诸民年及课(15岁)受田,老免(70岁,一说66岁)及身没则还田。丁牛一头受田30亩,限4牛,随有无还受。初授田,男夫一人受桑田20亩或麻田10亩,妇人减半。正田之外,还可受备休耕之用的倍田。露田有受有还,不得买卖;桑田、麻田为世业,可继承,也可买卖,但有若干限制。政府负责每年土地的授还与登记管理。均田制的历史渊源是北魏早期实行的“各给耕牛,计口授田”与中原实行过的井田制、占田制。均田制的实施,通过重新确认土地权属,解决了因长期战乱而产生的土地纠纷与农田抛荒问题;将部分国有土地与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汉族与内迁少数民族农户,扶植了大量的自耕农;而限制土地的占有、继承与转让,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与土地集中的恶性发展,这对发展社会经济有积极意义。均田制历东魏北齐、西魏北周和隋,至唐中叶废弛,前后延续300年。

15.

【均田制】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16.

【均田制】北魏至唐朝前期推行的土地制度。太和九年(485年),冯太后接受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田令。主要内容为: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授露田20亩。年满70岁,还田于官。桑露田均不得买卖,但“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奴婢授田数量、办法与农民相同,地方官吏在职的给予公田。均田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兼并,有利于征收赋税和调发徭役,为三长制和户调制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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