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概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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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提出的处理国家和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1953年12月,周恩来代表我国政府在同印度就两国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举行谈判时,第一次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作为处理中印关系的原则,得到印度方面的赞同。1954年6月,在日内瓦会议休会期间,周恩来总理应邀先后访问了印度和缅甸,同印度总理尼赫鲁、缅甸总理吴努分别发表了联合声明,一致同意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导两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我国和平外交政策的完整体现,在国际关系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时,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在亚非会议上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在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中改为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得到了印方的赞同,并写入了1954年4月29日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发展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为和平解决国家间历史遗留问题及国际争端开辟了崭新道路。

3.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提出的处理国家和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1953年12月,周恩来代表我国政府在同印度就两国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举行谈判时,第一次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作为处理中印关系的原则,得到印度方面的赞同。1954年6月,在日内瓦会议休会期间,周恩来总理应邀先后访问了印度和缅甸,同印度总理尼赫鲁、缅甸总理吴努分别发表了联合声明,一致同意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导两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我国和平外交政策的完整体现,在国际关系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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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时,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在亚非会议上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在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中改为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得到了印方的赞同,并写入了1954年4月29日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发展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为和平解决国家间历史遗留问题及国际争端开辟了崭新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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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周恩来表中国政府提出的处理国家和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后用于指导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关系的准则。“二战”结束后冷战时期亚非拉民族独立解放事业蓬勃发展,为促进建立平等国际关系,加强同周边国家睦邻友好关系,1953年12月31日由周恩来首次提出,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正式提出。同年6月,在中印、中缅总理的联合声明中被确认为国际关系的指导原则。五项原则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其自身内涵也不断的完善、丰富与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对“一边倒”原则下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限制的平衡与补充,作为中国处理对外事务的指导性原则,不仅在意识形态严重对立的两极格局中为中国寻找和拓展了生存空间,缓解了新生政权所面对的安全压力,而且已经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普遍认可和接受,被认为是处理社会制度不同或相同的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新中国外交政策成熟的标志,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政治社会稳定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内容,标志着新中国外交政策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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