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概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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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募役法】是指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这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了生产发展,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2.

【募役法】王安石变法主要措施之一。又称免役法、助役法,是针对民间职役采取的改革。职役指的是基层衙门吏职及乡村办事人员,有衙前(负责看管仓库、运送官物、管理馆驿等),里正、户长(均负责督催赋税),弓手、壮丁(均负责捕盗),承符、人力、手力(分管衙门杂务)等诸多名目。此前的做法是轮流差派有田产的民户应役,属于无偿服务,又缺乏相应的职权保障,轻者耽误农作,重者倾家荡产。至此改差役为募役,停止轮差,由官府出钱雇人应役。雇募费用根据各地所需数目,由民户分摊。原来应役的民户交纳“免役钱”,原来不应役的民户减半交纳“助役钱”。又一律多交20%以备荒年应急,称为“免役宽剩钱”。

3.

【募役法】是指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这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了生产发展,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4.

【募役法】又称募役法、雇役法。王安石新法之一。始于北宋熙宁二年(1069年)春,经反复论定,复经畿县试行,至四年十月初一,遂普遍推行。其法:当役人户照等第出钱,称“免役钱”;坊郭户及官户、女户、单丁、未成丁、寺观等六类户旧无差役者,亦按户等减半输钱,称“助役钱”;除足用的雇值外,为防水旱欠搁,又多取二分,称“免役宽剩钱”。免役钱、助役钱、免役宽剩钱,随州县大小,户口贫富,均敷至第三或第四等户,如不足,听敷至第五等户,坊郭户随各处等第均定;凡坊场河渡等旧以酬奖衙前者,由官府专卖,以其钱充雇值;凡职役原则上将差役改为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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