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宪法】即1954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到1952年底,国民经济得到恢复和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改造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全面展开,新的经济形势有利于推动国家政治建设新的起步。同时《共同纲领》“不写入社会主义”而确立的新民主主义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客观形势,需要制定一部宪法来保障社会主义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用法律的形式把过渡时期的总任务肯定下来。在1953年实行普选制度的基础上,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大会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治制度。它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的职能、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以及应尽义务等。“五四宪法”以人民民主原则与社会主义原则二者为纲,兼收并蓄古今中外的相关制宪经验,是一部新型的社会主义宪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宪法,“五四宪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是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的根本大法,是中国走向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和新的起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