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概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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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日民四条约】亦称“中日北京条约”,1915年5月25日中华民国政府外交总长与日本驻华公使在北京签订的条约,包括《关于山东之条约》(共4条)、《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共9条)以及所附换文13件。主要内容是:(1)中国承认日本可以继承德国原在山东所享有的一切权益,并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合宜地方为商埠;(2)中国允许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条铁路之期限,均展至99年;日本人可在南满洲为经营农、工、商业,商租其需用地亩;日本人可在南满洲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一切生意。如需外资修路,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借;如在南满洲聘用政治、财政、军事、警察外国顾问、教官时,可尽先聘用日本人;(3)日本人得在东部内蒙古与中国人合办企业及附随工业;中国嗣后在东蒙修筑铁路,如需外资可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借;中国答应从速自开东部内蒙古合宜地方为商埠;(4)中国向日本声明:并无在福建省沿岸地方允许外国设立造船所、军用贮煤所、海军根据地及其他一切军事上施设之事,又无借外资欲为前项施设的意思;(5)关于汉冶萍公司,中国承诺:该公司将来可与日本商定合办;中国政府不将该公司充公;未经日本资本家同意,不将该公司收归国有;不使该公司借用其他外国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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