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概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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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省六部制】隋唐至辽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三省分别形成于东汉和三国时,其后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始整齐划一。中书省负责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敕;门下省负责纠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敕,可以封还和驳正;尚书省总领六部,负责贯彻执行诏敕等政令。三省既有分工又彼此制约,共同掌管国家大政。唐中叶以后至辽宋,三省六部权力地位各有变化,至金、元、明初,只设一省六部,明洪武十三年(1380)后以六部取代了三省六部制。三省制特色:相权三分:中书省制定法令,门下省审核法令,尚书省执行法令;类似于当今社会立法、司法(违宪审核)与行政的三权分立,进而避免权相的产生。集思广益:三省长官共同协商政务,既可收集思广益之效,又可增加决策效率成本,提升施政效率,使相权难以独大。职掌分明:三省职权按行政程序划分,一切政令由构思草诏(中书)、审核(门下)至执行(尚书),都经由三省处理。节制君权:皇帝所颁政令,未经政事堂通过,不能施行;以相权节制君权,可补君主才干之不足,类似现在的君主立宪制,但君权之削弱。但是,因为三省分别掌管对诏令的制定、审核与执行,使原来独立的相权分属三个部门,结果往往造成相互掣肘、职责混淆,虽有政事堂之设以协调矛盾,然并未能收到预期效果。即如《资治通鉴・唐纪》所云:“每议政之际,是非蜂起,上不能决也。”唐代宰相又失之名称过多,重床叠屋。“唐世宰相,名称尤为不正”,除了中书令、侍中、尚书令等原三省长官外,后来尚书仆射、参议得失、参知政事等等,“其名非一,皆宰相职也”,往往造成“有宰相之职,而无宰相之权;有宰相之权,未必有宰相之责”的流弊,及至中唐以后,乃导致宦官擅政、牛李党争等弊政。

2.

【三省六部制】唐朝在隋朝的基础上中央设中书省(草拟)、门下省(审核)和尚书省(执行),三省的最高长官都是宰相,在门下省设政事堂,作为三省宰相共同议定军国大政的场所。尚书省设吏(升迁考察)、户(户籍赋税)、礼(内外礼仪科举考试)、兵(兵器军队)、刑(刑罚处置)、工(工程水利)六部,三省的执行相权一分为三,各部门又相互分工、合作,提高了行政办事效率,同时相互监督、牵制,有利君主专制的加强,这是中国政治制度的重大创造。

3.

【三省六部制】隋唐时的中央官制。三省是中书省(决策机构)、门下省(审 议机构)和尚书省(执行机构)。三省为中央最高统治机构,三省长官同为宰相, 共同负责中枢政务。六部是尚书省下属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三省分 权改变了以往宰相一人执掌大权的状况,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三省六部职司划分明确,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统治力量。

4.

【三省六部制】581年,隋文帝因北周官制混乱而接受崔仲方的建议,改定官制,设三公、三师,不掌实权,而以三省为中央真正权力机关。三省指内史省(唐称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为具体事务执行机构。三省六部制由此确立。唐朝又对这一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三省为中央最高中枢政务机构,一般为中书决策,门下审核,尚书执行。三省长官中书令、门下侍中、尚书令共行宰相之职。六部分掌各方面的政务及政令的贯彻执行,并对中央担任具体事务的九寺五监及地方上的府、州、县有领导、监督之权。其后,三省长官成为荣誉之职,其决策权逐渐被剥夺,宰相一职为他官参加议政所替代。唐中叶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成为真宰相,其后,地位尊崇的翰林学士,因拥有起草诏敕权,被称为“内相”。尚书省六部及下属各司的职权,在安史之乱后,逐渐被分割,故三省六部制在唐中叶以后,趋向名存实亡。

5.

【三省六部制】隋唐至辽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三省分别形成于东汉和三国时,其后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始整齐划一。中书省负责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敕;门下省负责纠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敕,可以封还和驳正;尚书省总领六部,负责贯彻执行诏敕等政令。三省既有分工又彼此制约,共同掌管国家大政。唐中叶以后至辽宋,三省六部权力地位各有变化,至金、元、明初,只设一省六部,明洪武十三年(1380)后以六部取代了三省六部制。三省制特色:相权三分:中书省制定法令,门下省审核法令,尚书省执行法令;类似于当今社会立法、司法(违宪审核)与行政的三权分立,进而避免权相的产生。集思广益:三省长官共同协商政务,既可收集思广益之效,又可增加决策效率成本,提升施政效率,使相权难以独大。职掌分明:三省职权按行政程序划分,一切政令由构思草诏(中书)、审核(门下)至执行(尚书),都经由三省处理。节制君权:皇帝所颁政令,未经政事堂通过,不能施行;以相权节制君权,可补君主才干之不足,类似现在的君主立宪制,但君权之削弱。但是,因为三省分别掌管对诏令的制定、审核与执行,使原来独立的相权分属三个部门,结果往往造成相互掣肘、职责混淆,虽有政事堂之设以协调矛盾,然并未能收到预期效果。即如《资治通鉴・唐纪》所云:“每议政之际,是非蜂起,上不能决也。”唐代宰相又失之名称过多,重床叠屋。“唐世宰相,名称尤为不正”,除了中书令、侍中、尚书令等原三省长官外,后来尚书仆射、参议得失、参知政事等等,“其名非一,皆宰相职也”,往往造成“有宰相之职,而无宰相之权;有宰相之权,未必有宰相之责”的流弊,及至中唐以后,乃导致宦官擅政、牛李党争等弊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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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六部制】唐朝在隋朝的基础上中央设中书省(草拟)、门下省(审核)和尚书省(执行),三省的最高长官都是宰相,在门下省设政事堂,作为三省宰相共同议定军国大政的场所。尚书省设吏(升迁考察)、户(户籍赋税)、礼(内外礼仪科举考试)、兵(兵器军队)、刑(刑罚处置)、工(工程水利)六部,三省的执行相权一分为三,各部门又相互分工、合作,提高了行政办事效率,同时相互监督、牵制,有利君主专制的加强,这是中国政治制度的重大创造。

7.

【三省六部制】隋唐时的中央官制。三省是中书省(决策机构)、门下省(审 议机构)和尚书省(执行机构)。三省为中央最高统治机构,三省长官同为宰相, 共同负责中枢政务。六部是尚书省下属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三省分 权改变了以往宰相一人执掌大权的状况,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三省六部职司划分明确,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统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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