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发明者为桂萼,由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年)推广到全国。其是把民间差役杂项,一并归入田赋之中,计亩征银,以求手续之简便。最早在余姚、平湖二县已实行“均徭一条鞭法”:“凡岁编徭役,俱于十甲内通融随粮带征。”《明史・食货志》:“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货,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枆。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法。”将过去按地、户、丁分别征收实行、征发徭役的赋役制度,改为按土地、人丁征收货币与白银;将过去由纳税户轮流征收解运改为官府自行征收解运。有专家指出:“从历史看来,一条鞭法的产生,它的最初和最主要的目的是为改革役法,田赋方面的改革是由于役法的改革而来的。” 在实施一条鞭法之前,钱粮征收由粮长和里甲长负责。一条鞭法实施后一概由官府征银雇役,以丁银取代力役。一条鞭法之目的有三:简化税制、增加收入、方便征收税款。一条鞭法明文规定税以银征收,从此银的流通便有了法律的根据,促进了银钱货币流通的发展。为换取缴纳税金所需的银,更多的农产品、手工业产品进入市场,促进了自然经济的瓦解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条鞭法的意义在于适应了社会发展趋势,松弛了传统的人身依附关系,税收开始转为以资产计征,使赋税负担趋于合理。因为赋役制度过于简单及明后期国防问题,致使国家收入大减和支出庞大。到了后期,明政府在一条鞭法之上加派,如辽饷、练饷及剿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