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概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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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 年3月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约法共七章五十六条。总纲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领土包括全国22个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中华民国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二章《人民》规定中华民国人民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人民由请愿、诉讼、考试、选举以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其他几章规定参议院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国家政体由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总统颁布命令须由总理副署统一才能牛效。孙中山颁布临时约法是为了防止袁世凯独裁,维护民主共和制度。临时约法确立了民主共和的国家组织形式和人民的基本权利,宣告了中华民国的合法性,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

2.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 辛亥革命后制定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1912年3月由孙中山公布。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国民一律平等;国民有言论、集会、结社、著作等自由;参议院行使立法权,有弹劾总统的权力。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民主精神,后被袁世凯撕毁。

3.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为了限制袁世凯独裁,维护共和制度,孙中山颁布了参议院制定的此法案。约法规定强调主权在民、否定君主专制;规定自由平等原则,否定封建等级;体现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实行责任内阁制。这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从法律上宣告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和民主共和政体的确立,是近代中国民主化的一座丰碑,也是辛亥革命的最主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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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 年3月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约法共七章五十六条。总纲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领土包括全国22个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中华民国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二章《人民》规定中华民国人民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人民由请愿、诉讼、考试、选举以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其他几章规定参议院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国家政体由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总统颁布命令须由总理副署统一才能牛效。孙中山颁布临时约法是为了防止袁世凯独裁,维护民主共和制度。临时约法确立了民主共和的国家组织形式和人民的基本权利,宣告了中华民国的合法性,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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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 辛亥革命后制定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1912年3月由孙中山公布。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国民一律平等;国民有言论、集会、结社、著作等自由;参议院行使立法权,有弹劾总统的权力。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民主精神,后被袁世凯撕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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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为了限制袁世凯独裁,维护共和制度,孙中山颁布了参议院制定的此法案。约法规定强调主权在民、否定君主专制;规定自由平等原则,否定封建等级;体现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实行责任内阁制。这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从法律上宣告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和民主共和政体的确立,是近代中国民主化的一座丰碑,也是辛亥革命的最主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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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近代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简称《临时约法》。1912年3月由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由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正式颁发。共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7章,共56条。它仿照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国家权力、政权组织和公民权利义务等。它的指导思想,是孙中山的民权学说。明确宣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各族人民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均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有保有财产和营业的自由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组织原则,立法权属于参议院,行政权属于总统和内阁,司法权属于法院。国家的政治制度,实行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总理对总统交办的事如不同意可以驳回,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国务总理副署,才能生效。约法的修改,须由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总统提议,须议员五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数四分之三议决,才能生效。《临时约法》具有革命性、民主性。它确认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否定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使孙中山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和民权思想在法律上得到体现,并且进一步具体化;也反映了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主义要求。它在国家机构体制上,改变了临时政府组织法大纲规定的总统制,采取责任内阁制,在约法的修改程序上也规定了许多限制,缩小总统的权力,增大国务总理和参议院的权力,目的都在于要用法律限制袁世凯独裁专制,维护新生的民主共和制度。它的最严重的缺点在于没有明确规定反帝反封建的纲领;所规定的人民自由也只是抽象的自由。它的颁布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尽管它被北洋军阀撕毁而成为一纸空文,但仍成为孙中山反对封建军阀统治的一面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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