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 年3月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约法共七章五十六条。总纲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领土包括全国22个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中华民国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二章《人民》规定中华民国人民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人民由请愿、诉讼、考试、选举以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其他几章规定参议院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国家政体由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总统颁布命令须由总理副署统一才能牛效。孙中山颁布临时约法是为了防止袁世凯独裁,维护民主共和制度。临时约法确立了民主共和的国家组织形式和人民的基本权利,宣告了中华民国的合法性,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