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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河北沧州多校联考开学考·20)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2分)
材料 清朝定都北京后,在继承明制基础上调整国家机构。在地方,分省、道、府、县四级,并大力推行保甲制度。顺治元年即令: “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所往,入则稽所来。 ”保甲长由 “有家之人报官点充 ”。保甲组织兼管社会救济,各地设常平仓、社仓、义仓,灾荒时负责赈恤。康熙四十七年,清廷申行保甲法,规定保长、牌头不得借端鱼肉众户,月底须出具无事甘结报官。雍正、乾隆年间,保甲编查范围扩至棚民、察户、寺观僧道等,形成严密的基层控制网络。 保甲制与宗法制相辅而行。许多族规规定,族人发生田土、钱财等纠纷,须先经族长在祠堂调解,不得擅兴词讼;如有径自告官者,无论曲直,必受重责。朝廷还广泛颁布 “乡约 ”,由乡民推选年高有德者为 “约正 ”,定期宣讲圣谕,内容如 “敦孝弟以重人伦 ” “和乡党以息争讼 ” “完钱粮以省催科 ” “联保甲以弭盗贼 ”等,地方官须亲身劝导。 ——摘编自罗远道《试论清代的保甲制和宗法制》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清朝前中期基层社会治理的特点。(6分)(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清朝前中期基层社会治理产生的影响。(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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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题
换一批1. |
(2026·江西创智协作体调研·16)阅读材料,回答问题。(12分)
材料一 《辞海》中,族谱被解释为 “记载家族或宗族谱系和重要人物事迹的书 ”。在早期文字发明以前,家族世系关系仅靠口口相传,从周代开始,出现了正式的贵族阶层的官修谱牒……魏晋南北朝时期,朝廷则将官员的族谱作为评定其是否为官用的 “稽谱选官 ”之参考标准……唐宋变革,经过张载、程颐、欧阳修、苏洵、朱熹等大批宋儒在理论与实践上的重构,修族谱、定家规、严家礼,借鉴史书和方志的一些特征,丰富完善了族谱的体例,奠定了后世宗族的基本模式。明清时谱学大发展,打破地域与姓氏的界限,出现了支谱、通谱、异姓联谱等谱牒形式。 ——摘编自汪文堂、周景兰《社会变迁视野下宗族文化基本载体分析》 材料二表1 明清苏闽族谱内容(部分)
——摘编自仲兆宏《明清苏闽族谱内容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族谱编撰的演变趋势。(6分)(2)根据材料二指出古代族谱编撰的社会价值。(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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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浙江新阵地教育联盟联考·19)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2分)
材料一 行政文书是形塑大一统王朝国家权力运作的有效工具和载体。《睡虎地秦墓竹简·行书》记载 “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毕),勿敢留。 ”全国修建驰道,规定道路宽度,保障车马通行速度,驿站每三十里一设,备有快马、粮草。尉卒律等明确规定了文书政务的责任人及问责惩处机构,以保障政令落到实处。高度集中的中央权力通过文书形式将国家意志输送到所辖疆域各地。 ——摘编自陈军亚、谢怡《文书助力建构古代大一统中国的运行机制和机理解释》等 材料二清代于要冲之地多设巡检司,负责基层治安,处理轻微案件,重大案件仍需上报州县;分防县丞、主簿作为知县的佐贰官,协助征收钱粮、编审户籍,与里甲、保甲体系配合;赈灾、教化等公共事务,县辖政府协调士绅、族长共同完成。在边疆或动荡地区,县辖政府权力更大,而在江南等稳定地区,士绅自治更显著。县辖政府的设置随人口、经济、治安变化而增减。 ——摘编自胡恒《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府与基层社会治理》 (1)根据材料一,概括秦朝 “通过文书形式将国家意志输送到所辖疆域各地 ”的措施。并结合所学,简述唐代中央文书行政的运行机制。(6分)(2)根据材料二,概括清代基层治理的特点。并结合所学,从教化的角度论证清代并非 “皇权不下县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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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高三第一次联考·17)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2分)
材料一 为了加强对外来民众管理,雍正四年朝廷下令将棚民按照 “保甲法 ”全部进行编查。到乾隆二十二年,又制定了十五条规章,要求客籍与土著混编。对于山区丘陵地区搭棚谋生的棚民,更有详细规定,按户编册,均归就近保甲管束。可以说,保甲在官方看来是贱役, “非官也 ”,被州县所看不起,然而却是一个可以使政府能够把自己的控制力扩展到乡村最基层的单位,以填补权力真空的设置。 ——摘编自冯贤亮《清代江南乡村的社会治理及其变化》 材料二从1928年到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如《县组织法》、《乡镇自治施行法》、《区自治施行法》等,明确了乡村自治制度。乡村自治制度延续了对乡村自在自为集合体形态的承认,但同时又以国家制度的声称宣示了国家权力的在场,并且通过一系列的组织规定,将乡村自治的领导人由原来自发的乡村领袖替换为必须获得国家组织承认的政治人物。 ——摘编自李籽苏《中国近代乡村治理法权演变及启示》 材料三建国初期的乡政治理结构先为乡村政权并存(1950—1953),后为乡政体制(1954—1958),前者设正、副乡(村)长和若干委员及文书一人,其主委职权为:执行上级政府命令与决议和乡(村)政府会议决议及领导所属各部门工作。其互助合作组织等则为村民自治组织;后者为乡政权治理自然村,村由村党支部和上级派的工作组负责治理。自然村此时已不是政权单位,而属于村民自治组织性质。 ——摘编自马欣荣《略论中国近代乡村治理结构转型的逻辑》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前中期清廷棚民治理的特点和影响。(6分)(2)据材料二、三及所学知识,简析与民国时期相比建国初期地方治理的继承和发展之处。(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