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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湖北部分地市州新起点·3)唐代制度规定:军国大事由中书省草拟诏令,门下省审议,认为不妥即可封驳奏还,尚书省负责执行。唐太宗尤重谏议,尝谓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并置政事堂使三省长官共议国政。这一运行机制将起草、审议、执行相分离又相制衡,构成了一套环环相扣的施政流程。这一运行机制反映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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