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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河南二模·2)汉初《二年律令》:
“畏害及近边不可置邮者,令门亭卒、捕盗行之
”,
“盗贼发,士吏、求盗(亭吏)部者,及令、丞、尉弗觉智(知),士吏、求盗皆以卒戍边二岁,令、丞、尉罚金各四两。令、丞、尉能先觉智、求捕其盗贼,及自劾,论吏部主者,除令、丞、尉罚。
”这反映了汉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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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题
换一批1. |
(2026·广东广州二模·2)汉高祖七年,一个名叫恢的醴阳县令盗卖官米,获钱一万五千零五十。汉律规定
“盗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
”。按惯例,恢拥有十等爵位,可减刑;而令规定
“吏盗,当刑者刑,毋得以爵减、免、赎
”,因此,恢最终被黥。这一案例的判决说明,汉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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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6·湖南长望浏宁四区县市二模·2)汉初法律相对省简、稳定。汉武帝时,命张汤等制定了《越宫律》、《朝律》;司法领域董仲舒倡导
“春秋决狱
”,以《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经义、道德观念来分析案件、定罪量刑。此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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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4·江苏南京、盐城一模·2)董仲舒《春秋决狱》记载:一民妇(甲)的丈夫溺水而亡,甲的母亲私自做主,将甲另嫁他人。有人认为
“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死刑)”。但是,官员考虑到甲的动机,最终判决甲罪不至死。这一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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