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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四川南充一诊·9)明代,租佃契约通常都写明不许将田地
“转佃他人
”
“私相授受
”。清代的永佃制,地主在拥有
“田底
”的前提下把
“田面
”转给他人,而坐收地租。佃农可以把
“田面
”转让、出卖、转顶以及传给子孙后代。这一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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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题
换一批1. |
(2025·河南商丘宁陵九师联盟联考·5)在明代的土地买卖文书中,
“经理厶(某)厶号
”
“四至保簿(与
‘经理
’均指土地图册)可查
”之类的套语比比皆是。如《万历十二年汪文观卖田赤契》标注所售土地为
“原黎字一千一百十九号、今编鳞字一千六百十一号
”。这从侧面反映出当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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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4·湖南娄底模拟·5)下表是明代正统至成化时期(1436—1487年)徽州地区土地契约交易使用媒介表。表中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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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1·安徽蚌埠三模·27)明代的土地卖产契文中大体包括卖产人姓名、田土来源和性质、座落、卖产原因、买主姓名、价格、中介人等21项内容。此类契文如果加盖官印,即为
“红契
”,否则就是
“白契
”,两种契约都被认可。这种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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