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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山东日照5月校际考试·45)(15分)【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清朝的司法机构基本沿袭了封建旧制,中央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掌审料、复核和监察,地方审判权由行政长官兼领。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 “治外法权 ”。19世纪末,清政府已经认识到丧失司法主权的危害性,1902年清廷下诏 “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改,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1906年,清政府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1907年,在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属州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清政府还引进了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确定了审判公开、允许辩论等原则,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摘编自贾孔会《中国近代司法改革鱼议》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特点。(6分)(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清末司法改革的原因。(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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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批1. |
(2021·宁夏中卫二模·45)(15分)【历史一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康熙、雍正两朝,多次对清律进行了较大程度地增删修订。乾隆帝即位后,在前代修订的基础上,对律例条文逐条进行了校正,最终完成《大清律例》。至此,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典正式完成了。它吸收了自唐朝以来为历代封建法律所沿袭而又能鲜明体现封建法律阶级性的 “十恶八议 ”的内容。满人、汉人在法律上不平等,大清律确认了满族特别是满洲贵族在法律上的特权。依例不依律,皇帝的谕旨,内外大臣的条奏,成为 “定例 ”后, “则用例不用律 ”。刑制也有扩大和加重,除沿用笞、杖、徒、流、死五刑之外,又增加了迁徙、充军等刑罚手段。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清朝统治者还制定了专门适用于少数民族的法律。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前期修订法律的背景。(8分)(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前期法律的特点。(7分) |
2. |
(2021·河北保定一模·19)【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12分)
材料 20世纪初,清王朝在仿行宪政、改革官制、变法修律的过程中,才开始着手改革封建的司法制度,企图仿照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和诉讼制度,建立司法与行政分立的体制。当时,主持修律的大臣沈家本从 “仿行宪政 ”的角度论证了司法独立的意义,说: “东西各国宪政之萌芽,俱本于司法之独立 ”。 “司法独立,为异日宪政之始基 ”。为此,他主持编制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规定各审判机关 “独立执法 ”,行政诸官 “不准违法干涉 ”。1906年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不再兼理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并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在地方,各州县设初级审判厅,府(直隶州)设地方审判厅,省设高等审判厅,并将省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与司法监督。此外,在大理院和地方各级审判厅,相应地设立各级检察厅,对刑事案件实行侦查,提起公诉,充当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和公益代理人,并有权监督审判之执行,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摘编自刘仁凯等主编《救亡图存的近代化改革进程》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末司法改革的基本特点。(6分)(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司法改革的影响。(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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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四川成都蓉城名校联盟高三第二次联考·45)【历史一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15分)
材料 明太祖朱元璋重视总结历代法制的经验,命人制定《大明律》。全书30卷460条,分为名例律(刑名和法例的简称,为六律的总纲)Ⅰ卷47条、吏律2卷33条、户律7卷,分《户徭》《田宅》《仓库》《钱债》等95条、礼律2卷26条、兵律5卷75条、刑律11卷171条、工律2卷13条。这种以六部分作六律总目的编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来的,与《唐律》面目已不尽相同。《大明律》把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定为 “十恶 ”,凡犯 “十恶 ”之条者皆从重治罪,并且遇赦不赦。并规定,凡遇 “亲、故、功、忠、能、勤、贤、宾 ”等8种人犯罪, “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 ”。《大明律》历经三次大规模修订,在实施的过程中,虽然也不断受到 “朕言即法 ”的干扰,但这些干扰始终未能影响它的正统法典的地位。 ——摘编自张帆《中国古代简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大明律》的特点。(8分)(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大明律》的作用。(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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