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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湖南永州三模·45)【历史——选修l: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15分)
材料 北周的法律既残酷又混乱, “内外恐怖,人不自安 ”。隋文帝于开皇元年(581年)夺位后,即命高颞、郑译、杨素等人,于北魏、北周旧律的基础上改定新律。开皇三年,又以 “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每年断狱,犹至万数 ”的原因,特敕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的原则,修改《新律》,主旨在于 “权衡轻重,务求平允,废除酷刑,疏而不失 ”,完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读通鉴论》这样赞评道: “政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绞、曰斩,改鞭为杖,改杖为笞,非谋反大逆无族刑,垂至于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 ”《开皇律》对后世律法影响深远,后来中国所有的朝代都继承了它的原则。 ——摘编自吴楠《论<开皇律>承上启下的历史意义》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隋文帝法律改革的历史背景。(6分)(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隋文帝法律改革的意义。(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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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批1. |
(2022·天一大联考高中毕业班阶段性测试一·28)【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15分)
材料 汉代司法制度以秦朝司法制度为基础,为适应新的形势又有不少新的发展。受黄老之学及儒家等级特权思想影响,汉代设立了上请制度。凡宗室贵族及六百石以上的官员犯罪,一般的司法官员没有权力擅自判决,须先奏请皇帝,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和皇室的亲疏远近、责任官职的大小以及对国家的贡献等,来减其刑罚。在审判程序上汉代创立了录囚制度。录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录囚制度始于西汉,当时只是州刺史或郡太守每年定期巡视自己所管辖地区的狱囚,以平理冤狱为主要任务。直到明清,才由秋审、朝审等制度所取代。 ——摘编自王继尧《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代司法制度改革的特点。(7分)(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汉代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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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林长春一模·25)(25分)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 “禹刑 ”,西周周公制礼,礼刑互补。秦朝制定《秦律》,以 “轻罪重刑 ”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自此, “法自君出,权尊于法 ”,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家族国家本位,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而古罗马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有关所有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发展异常充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权力服从于法律,公开审判,追求正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罗马法律体系之中。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利用不平等条约获取的政治、经济、法律特权,迫使中国匆匆迈入到近代,这种被动的社会转型导致社会结构发生巨大断裂,社会现实和法律制度严重脱节。1902年,张之洞以兼办通商大臣身份,与各国修订商约。在此期间,英、日、美、葡四国提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 “皆臻完善 ”以后,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清政府随后下诏: “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开启了清末司法改革,以因应形势变化,挽救权力危机。但在引进西方法律原则、制度的过程中,遭到传统礼教派的强烈反对,清廷秉持 “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惟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 ”的修律宗旨,在移植和妥协中,艰难推进。——改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律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的差异,并分析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12分)(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并作简要评价。(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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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南长沙一中高考模拟二·40)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25分)
材料一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传说夏朝的《禹刑》有墨、劓、膑、宫、大辟等刑罚;西周周公制礼,礼刑互补。春秋时孔子认为 “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赞成 “刑期于无刑 ”的息讼无讼理想;战国的各国变法结束了过去 “设法以待刑,临事而议罪 ”的局面,商鞅主张法自君出, “垂法而治 ”。秦朝制定《秦律》,刑罚明目细密苛严, “轻罪重刑 ”。汉武帝以后,儒法渐趋合流,刑罚与教化结合。唐朝颁行《唐律疏议》,全部律条围绕着 “罪 ”与 “刑 ”分别加以解释,还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不但标志中国古代法的成熟,成为宋元明清的法典蓝本,也传播到了周边国家。此后,东亚与东南亚地区出现了若干个以中国法为样板的法律体系,一直持续存在到近代。 ——改编自叶孝信《中国法制史》 材料二 费正清认为,西方人将法律当作上帝或自然秋序的人间体现,而中国古代法律不过是统治者的命令,仅指行政法规和刑罚,几乎没有 “民法 ”一说,而且行政与司法合一,老百姓对 “法 ”唯恐避之不及。……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利用不平等条约获取的特权,迫使中国社会被动地转型,中国社会结构出现巨大断裂,社会现实和法律制度脱节;1902年,张之洞以兼办通商大臣身份与各国修订商约,在此期间,英、日、美、葡四国提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 “皆臻完善 ”后,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清政府随后下诏: “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稗治理 ”,开启司法改革,以因形式变化,挽救权力危机。但在引进西方法律原则、制度的过程中,传统礼教派表示强烈反对,清廷秉持 “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惟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 ”的修律宗旨,在移植和妥协中,艰难推进。——改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律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中华法系的特点,并简析其成因。(15分)(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末司法改革的背景,并简要评价这一改革。(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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