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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江台州9月选考科目教学质量评估·34)【加试题】阅读文本是历史学习的基本要求。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由此可见,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因而,始终必须把 “人类的历史 ”同工业和交换的历史联系起来研究和探讨。……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人们的想象、思維、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材料二 “你们独裁。 ”可爱的先生们,你们讲对了,我们正是这样。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 (1)概括材料一的主要观点,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该著作的地位。(不得照抄材料)(5分)(2)依据材料二概括毛泽东对民主的认识,并指出其理论来源。结合所学列举20世纪四五十年代中共为建立民主制度作了哪些有益的探索。(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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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批1. |
(2021·贵族盘州一模·47)(15分)【历史选修4: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材料 荣毅仁生于1916年,江苏无锡人。1937年从上海圣约翰大学毕业后,荣毅仁便开始辅佐父亲经营庞大的家族企业,逐渐成为荣氏20多个家族企业的代表。建国前夕,荣氏家族其他成员和上海的其他资本家一样,纷纷离开大陆,而荣毅仁决定留下来。他积极支持抗美援朝,捐献七架飞机和大量衣物。1954年5月,他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对申新纺织公司等荣氏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在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起了带头作用,并将自己的商业帝国无偿捐给国家,被称为 “红色资本家 ”。 “文革 ”期间,他虽身处递(逆)境,但始终没有动摇自己对党和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改革开放后,曾担任国家副主席等重要职务。1979年10月,荣毅仁创办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信)。他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经济的做法,广泛开展中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资金和技术,在国内开展金融、技术、贸易、房地产、经济咨询、卫星通讯等业务,并在海外择机投资,发行债券,在诸多业务领域成为国内首创,将中信公司建成为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 ——摘编自袁自强《荣毅仁与共产党的合作之路》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荣毅仁的主要功绩。(9分)(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荣毅仁人生成功的原因。(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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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河南开封一模·47)【历史——选修4:中外历史人物评说】(15分)
材料 瞿秋白,1899年生于江苏省常州,少年好学,才华横溢。1917年考入北京俄文专修馆学习,1920年以《晨报》特约记者身份赴苏采访,先后撰写多篇通讯,对苏俄的情况以及党的建设等做了系统阐述,并把自己的所见所闻写成书,书名定为《饿乡纪程》真实地报道了十月革命胜利之后的苏俄现实。回国后担任《新青年》等刊物主编,发表大量政论文章,论证中国革命问题,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做出开创性贡献;后正式加入中国共产党,1925年在党的四大上,当选为中央委员,成为中国共产党的重要领导人之一。1927年8月,在大革命失败的历史关头,主持召开八七会议,确立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为挽救党和革命做出重要贡献。1931年遭受王明 “左 ”倾错误路线迫害,被解除中央领导职务,之后他到白色恐怖笼罩的上海,和鲁迅并肩战斗,一起领导左翼文化运动,留下了五百余万字的著述。第五次反 “围剿 ”失败后,他留在即将沦陷的瑞金坚持游击战争,任中共中央局宣传部长。1935年在福建省长汀县被捕,面对国民党员宋希濂(瞿秋白在黄埔军校的学生)反反复复地以师生情谊的劝降,他断然拒绝,死意坚决。在狱中,本可一言不发留下永世英名,他却写出 “惊世骇俗 ”的《多余的话》,坦诚自己思想上的消极颓唐和软弱,对自己进行残酷的剖析。1935年6月18日9时,瞿秋白哼唱着俄《国际歌》,坦然到达刑场,盘膝安坐在碧绿的草地上,对行刑的人点头微笑说了四个字: “此地甚好 ”,从容就义,年仅三十六岁。 (1)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回答,瞿秋白把自己在苏俄见闻写成的书定名为《俄乡纪程》,为什么他使用了 “饿 ”字而不是 “俄 ”字?(6分) (2)结合材料概括瞿秋白对中国革命的贡献,并说明应当如何评价历史人物。(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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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西一模·47)【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予百姓者也。 ——《韩非子·难三》 明君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韩非子·有度》 材料二 鉴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有不少缺陷,尤其是它仅为政府之规制而非为国民之规制,因而孙中山提出应另制新法。他在给参议院的咨文中说: “查临时政府现已成立,而国民组织之法尚未制定,应请贵院迅为编定颁布,以固民国之基。并据法制局局长宋教仁呈拟《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五十五条前来,合并咨送贵院,以资参叙。 ”但被参议院拒绝。原因有两个,一是认为组织法的名称,不能包括 “人权 ”的内容,因而主张制定一份名为 “临时约法 ”的文本;二是认为立法如 “受命于政府,有损立法独立之尊严 ”,应由参议院自行起草。——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 材料三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 “法 ”,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 “违法 ”……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 (1)根据材料一,概括韩非子所说 “法 ”的主要特征,并分析其在当时的积极意义。(6分)(2)材料二中,参议院关于 “新法 ”的认识和孙中山有何不同?结合相关史实,说明参议院的主张是否得以实现。(5分) (3)材料三中,邓小平提出了哪些主张?三位历史人物对 “法制 ”的认识说明了什么?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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