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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北保定高三期末·40)(25分)结合材料及所学完成下列问题。
材料一 中国古代监察官员一般称为 “宪官 ”或 “法吏 ”,在行使监察权力之时,监察机关与监察官员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监察。历朝对于严格监察官员的选任主要奉行三条原则:其一,注重监察官员的基本素质。其二,注重在具有实际政治经验和有良好治绩的各级官吏中选拔监察官。其三,晋升从优,出将入相。御史台至东汉时已开始独立行使职权,魏晋以后成为皇帝亲自掌握的机构,台官的地位也相对独立,往往不受台主牵制,而直接向皇帝上章弹奏。唐玄宗规定弹奏应先通过御史台副长官御史中丞,再通 报中书、门下,然后方可弹奏。唐中宗时又下令弹劾官员必须先送奏章,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当庭弹奏。宋朝规定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称为 “月课 ”,如果上任百日还无所纠弹,就要被罢黜,或调任外官,或受罚俸减薪之处分。同时加大对失职者责任的追究,监察官员倘有滥用权力,除受到同行纠弹之外,也常要负实际责任;如有案件长期积压、定罪量刑错误、钱粮埋没等项依律处理。清代 “科道合并 ”, “台谏 ”进一步合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纠官与谏官的两种职能也无形中变为一种职能即纠举百官。康熙初年,干脆废除巡按御史制度, “事权尽归地方的总督或巡抚 ”。雍正时,又将 “六科给事中 ”改隶都察院。自此,历史上封建监察制度的影响也不复存在。 材料二 孙中山在一次演讲中指出, “中国古时举行考试和监察制度,也有很好的成绩,像满清的御史,唐朝的谏议大夫,都是很好的监察制度。举行这种制度的大权就是监察权。监察权就是弹劾权。 ” “中国所有一切的灾难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普遍的又是有系统的贪污。 ” “这样就证明了,用输入物质文明的方法不能改良中国,只有用根绝官吏贪污的办法才行。 ”因此,中国的前途 “只有革命 ”。 孙中山指出: “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权。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这两个力量,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 ”孙中山认为: “将国外的规制和本国原有的规制,融合起来,较为完善。 ” “欧美对于民权问题的研究,还没有彻底。因为不彻底,所以人民和政府日日相冲突。因为民权是新力量,政府是旧机器,我们现在要解决民权问题,便要另造一架新机器,造成这种新机器的原理,是要分开权和能。人民是要有权的,机器是要有能的。 ” “我们现在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建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 ”。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概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12分)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归纳并评论孙中山有关权力监督的主张。(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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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批1. |
(2021·山东青岛高三上学期期末·16)(14分)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礼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后改造成体现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西周初,实行礼制,礼成为国家运转的大法。按照儒家思想,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以道德规范为基础,并按照伦理道德原则来评价立法、司法和执法的优劣。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的建议,儒家学者以经义注释和施用法律之后,儒法会通合流加速,礼与法的关系形成 “本 ”与 “用 ”的关系。所谓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礼有治国、理家、律己的功能,礼刑结合、儒法会通,成为中国古代社会长治久安、国家治理的关键。 ——摘编自冯玉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与特点》 材料二近代以来,西方各国在继承传统法律思想的基础上,融合了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资产阶级思想,制定了各自的法律制度。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规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法律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 “天赋人权 ”和人人平等的思想,注意保护个人的各种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为了保证从立案到审理再到判决的每个程序的公正公开,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从普通民众中产生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和判决,使民众能够直接参与法律事务。 ——摘编自《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先秦至汉代 “礼 ”的功能的变化,并简析汉代礼法关系变化的时代背景。(6分)(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近代西方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并指出其积极意义。(6分) (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法律和教化关系的认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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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北京昌平高三上学期期末抽测题·25)(24分)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
材料一 从《法经》到《大清律》,中国封建法典具有明晰的因革关系,长期以来自成体系,独具特色,素有中华法系之称。中国古代 “法自君出 ”,君主始终掌握国家的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书往往成为法律。中国古代法律,强调遵行礼教,强调纲纪伦常,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写进法律。同样的行为不一定同罪,同样的罪名不一定同样处刑,行为人的等级身份和血缘关系成为定罪量刑的必要前提。皇帝掌握国家最高司法权。中央设司法机构,辅佐皇帝的重臣可以过问司法,但是司法长官不能过问行政。地方的行政官吏兼任司法审判。 ——叶孝信《中国法制史》 (1)结合材料和所学,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分析其形成的原因。(8分)材料二 《人权宣言》节选 《拿破仑法典》节选 (2)结合材料和所学,指出《人权宣言》与《拿破仑法典》两部法律文件内容的异同。(4分) 材料三 梁启超认为: “以今日之中国视泰西,中国固为野蛮也。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西方各国重视法治,能做到以法治国,所以西方各国日益强盛。而晚清统治,长期以来以守旧为荣,以变法为戒。久而久之,严重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国家的富强,形成国势日衰的局面。立宪法为一切法度的根源……国会是确立法治国家的基础……行司法独立为立宪政治之根本。 ” 孙中山认为: “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宪法是立国的基础,国家强弱之点尽在宪法。有了良好的宪法,才能建立一个真正的共和国。政治上的宪法,就是支配人事的机器……我们现在来讲民治,就是要把机器给予人民。 ” 李大钊认为: “现在的法律是阶级的法律,在法律的下面有经济的构造作它一切的基础。经济组织一有变动它就跟着变动。照法律而言,必须将旧的经济生活与秩序,废止之,扫除之,如私有权。另规定一种新的经济生活与秩序,将资本财产法、私有法改为公有法之一种制度。 ” ——贾孔会《中国近代法律思想与法制革新》 (3)结合所学,从社会发展与法律思想变迁的角度对材料进行解读。(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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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山东潍坊市高三质检29题)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缘夫天下之大,非一人之所能治,而分治之以群工。天下不能一人而治,则设官以治之。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能自为是非,而公其是非于学校。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 (1)据材料一概括黄宗羲的思想主张。并简析其主张在当时未能实现的原因。(5分)材料二 窃闻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国会者,君与民共议一国之政法也。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国民共之,则中国之治强计日可待也。 ——康有为《请定立宪开国会折》 材料三 今者中国以千年专制之毒不解,异种残之,外邦逼之,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殆不可以须臾缓。……至于民权主义,就是政治革命的根本。政治革命的结果是建立民主立宪政体,我们定要由平民革命,建国民政府。——孙中山《民报》发刊词 (2)据上述材料,指出孙中山与黄宗羲、康有为政治主张的不同点。(3分)材料四 新中国的建立,使中国实现了从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政治、近代以来照搬西方民主政治模式的失败尝试向新型人民民主政治的伟大跨越。 ——《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 (3)据材料四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新中国是如何建设 “新型人民民主政治 ”的?(4分)(4)结合上述问题,你对中国近现代民主政治建设有什么认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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