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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全国高考Ⅱ卷·25)秦朝法律规定,私拿养子财物以偷盗罪论处,私拿亲子财物无罪;西晋时规定,私拿养子财物同样无罪。这一变化表明,西晋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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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题
换一批1. |
(2023·河北唐山一模·2)曹魏政权制定的《新律》将《周礼》规定的
“八辟
”原则修订为
“八议
”制度;西晋编订的《泰始律》规定了
“峻礼教之防,准五服(古代以亲疏为差等的五种丧服)以制罪
”的刑法适用原则。这些变化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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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3·广东湛江高二上期末·5)《北魏律》最早规定
“存留养亲
”制度,即
“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
“存留养亲
”制度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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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2·河北省衡水市二模·3)成书于南北朝时期的《颜氏家训》记载:
“弧矢之利,以威天下,先王所以观德择贤,亦济身之急务也。江南谓世之常射,以为兵射,冠冕儒生,多不习此。别有博射,弱弓长箭,施于准的,揖让升降,以行礼焉。防御寇难,了无所益。
”这表明当时的射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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