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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南昆明一模·45)(15分)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蒙古国原设的札鲁忽赤(断事官),有元一代始终存在。至元二年(1265年)置大宗正府, 凡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应犯一切公事,及汉人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掠逃驱、轻重罪囚,……悉掌之 ,后来才将汉人的刑名事务析出。致和元年(1328年),进一步确定 以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并怯薛军站色目与汉人相犯者,归宗正府处断,其余路府州县汉人、蒙古、色目词讼,悉归有司刑部掌管
忽必烈继位后推行汉法,从中统元年(1260年)四月起建中书省,设置六部。起先兵、刑、工为右三部,至元三年(1266年)刑部单设。……实际上,在致和元年以前,刑部所掌,只是汉人以及后来南人的刑名事务。在司法方面,刑部所拟的刑事案件,最后呈中书省断决。在地方上,元朝在行省以下置路、府、州、县四级政府机构。司法裁判事务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之一,由各级政府的长官和正官聚会合议,连署决定。在元代官方文书中,这样的办事方式称作圆议(或圆坐)和圆签(或圆押)。御史台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当然也包括司法和裁判的是否公正确当。

——摘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概括元朝司法制度的特点。(8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元朝的司法制度。(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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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全国卷高考临考冲刺押题卷一·4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回答问题。(15分)
材料 辽)圣宗……帝壮,益习国事,锐意于治……先是,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至是一等科之。统和十二年,诏契丹人犯十恶,亦断以《律》。旧法,死囚尸市三日,至是一宿即听收瘗。二十四年,诏主非犯谋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无得告首;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二十九年,以旧法,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罪,徒杖如齐民,惟免黥面,诏自今但犯罪当黥,即准法同科。开泰八年,以窃盗赃满十贯,为首者处死,其法太重,故增至二十五贯,其首处死,从者决流。尝敕诸处刑狱有冤,不能申雪者,听诣御史台陈诉,委官覆问。往时大理寺狱讼,凡开图片奏者,以翰林学士、给事中、政事舍人详决;至是始置少卿及正主之。

——据《辽史》

(1)根据材料,概括辽圣宗法制改革的内容。(8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辽圣宗法制改革的影响。(7分)

2.

(2017·四川雅安三模·44)(15分)【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明制凡鞫(审理)重囚大案,必须有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会审,谓之三法司会审。洪武时确定会官审录制度,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等部门的官员到场审录,以后形成制度化。另外,刑科给事中还把握了死囚的终审环节,对于已经判处死刑的罪囚,行刑前还须经刑科最终复核。在地方上,提刑按察司为省级执法机构,同时朝廷派出的各道监察御史、巡按御史等都要参与地方要案的审理。府、县由知府、知县负责审理案件,但要受到监察机关的严密监督。总之,从中央到地方一切重大要案的审判,台谏官都要参与, 凡有疑狱,必力争不已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朝刑审制度的主要特点。(9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明朝刑审制度。(6分)

3.

(2017·四川宜宾一模·43)(15分)【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宋代司法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在中国古代司法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在司法体制上,中央司法机关以大理寺和刑部为主,分掌司法审判和审判复核工作。御史台除监察职能外,也具司法监督和司法审判职能。另外,在三法司之以外,在宫中增设审刑院,审刑院受命于皇帝,不仅有权决定案件是否审理,而且是刑部之上的复审机构,限制了大理寺和刑部的权力。在司法审判制度方面,中央大理寺、刑部设有详断官(断司)、详议官(议司)分别负责审讯、检法用律,就是根据已经认定的事实,检索有关法律条文,定罪量刑。检法断刑的官员无权过问审判,负责审判的官员又无权检法断刑。在民事诉讼上规定州县官府可以受理民事诉讼,对民事诉讼的时效也有很多规定,如宋太祖时,因战乱离走、平安返回认领田宅者,超过十五年的,官府不再受理。宋代的证据制度最为突出的就是检验制度。规定了司法人员必须检验或不必检验的各种情况,检验要经过报检、初检、复检三个程序,要作笔录。对检验人员的组成及其责任也有严格规定,检验人员应按照检验的范围、时间,如实进行检验,不许受贿舞弊。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宋代法律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9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宋代法律改革的作用。(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