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文
摘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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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下列各项之自由权。
第五十四条 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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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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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十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
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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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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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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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要通过的《共同纲领》确定了新中国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制度。……它没有高调,它更没有空想。这真是切合实际、切合人民今天需要的《共同纲领》。”(《张澜文集》/363页/四川教育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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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说:“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宪法了。……这个宪法是适合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的。它坚持了原则性,但是又有灵活性。”(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上1954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