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15分)
材料一 第三十条 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
第七十二条 国民政府设主席一人、委员若干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委员名额以法律定之。
——摘自《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6月)
材料二 中国国民党在国民大会未举行以前,为准备实施宪政起见,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
(二)国民政府委员由国民政府主席就中国国民党内外人士选任之。
(三)国民政府委员会为政府之最高国务机关。
附注:
(一)国民政府主席提请选任各党派人士为国府委员时,由各党派自行提名,但主席不同意时,由各该党派另提人选。
(三)国府委员名额之半,由国民党人员充任,其余半数,由其他各党派及社会贤达充任,其分配另行商定。
——摘自《政协关于政府组织问题的协议》(1946年1月28日) (1)概括指出材料一、二中有关国民政府组织方面规定的不同之处。(6分)
(2)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一、二中关于国民政府组织方面规定的实质变化及其主要原因。(9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