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的调查(25分)
19世纪30年代,英国议会对工厂和劳动环境进行了大量的调查。
材料一 约翰·莱特的证词(5、6岁进丝绸厂,工作30多年的管理员)
“正常的工作时间是从早上6点到晚上6点,另外两个小时是加班时间,大约30年前他们就开始了加班工作……厕所就在工厂里,它经常发出难闻的气味……孩子们被迫工作和封闭的时间非常长,合计一周有76小时……我经常看到孩子们被带到工厂,无法行走,那是完全由于过度劳动和封闭……由于延长劳动,该城的各个地方伤残的人明显增加,这些都是我亲眼所见和了解的……”
材料二 威廉·哈特尔的证词(丝绸工厂厂主)
“(劳动时间缩短到10小时)那就会马上大大降低作坊和机器的价值,结果会大大损害我的生产。机器的价值与它在特定时间里生产的产品数量成正比。让机器在10个小时里生产12小时的产品是不可能的。如果照料机器时一件很费力的工作,那么产品数量并不总是精确地与劳动时间成比例,但是在我的作坊里,在所有的丝绸作坊里,生产所需要花费的劳动是非常小的。
”
材料三 医学检查委员会的总结证词
“我们发现了无可否认的证据,证明5岁的孩子被派去一天工作13小时,通常9岁、10岁和11岁的孩子被指派工作14和15小时。
”
“(孩子们)发育迟缓、肌肉松弛、身材单薄……长骨的末端扭曲,膝盖、踝关节等处的韧带松弛。
”
“在许多工厂所实行的制度下,劳动阶级的孩子们需要而且必须有法律保护,反对他们的主人和父母之间无意达成的阴谋,让他们从事他们的体力无法承受的辛苦劳动。
”
“建议任何14岁以下的孩子在任何工厂工作都不能超过8小时……14岁以上的人在任何情况下工作都不能超过每天12小时……在可能的情况下所有劳动糊口的人工作时间都限定在10小时之内。
”
——以上摘自《英国议会委员会对工厂童工的调查·卷五》(1833年)
材料四 183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工厂法草案》,即颁布了有关棉、麻、毛、丝、等工厂的工厂法。
“法案规定工厂时间从早上5点半到晚上8点半;14—18岁少年每天不得工作12小时以上;禁止雇佣未满九岁的儿童;9岁至13岁的儿童的劳动每天限制为8小时;禁止9岁至18岁的少年做夜工。
”
——摘自 黄立君、魏峰《从<资本论>对英国工厂法的分析看马克思的法经济学思想》 问题:
(1)材料反映了怎样的时代背景?(2分)
(2)材料一和材料三对工厂进行了哪些方面的指控?(2分)材料二威廉·哈特尔为自己辩护的理由有哪些?(2分)
(3)前三则材料辩论的焦点是什么?(1分)各自在认识上有何不足?(3分)
(4)结合以上材料和所学知识,你如何看待英国议会的调查?(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