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46年
|
召开英租界第一次租地人会议,决定此后每年1月举行租地人会议,负责听取道路码头委员会对于过去一年租界经费收支和市政建设的报告,同时选举新一年度的道路码头委员会负责人员以及处理和讨论与租界地产相关的其他事务。
|
| 1852年
|
通过租地人会议的投票规则,规范了会议的表决。
|
| 1854年
|
租地人大会批准《土地章程》,成立租界新的管理机构工部局,道路码头委员会结束。
|
| 1867年
|
修订《土地章程》,规定“凡控告公局及其经理人等者,即在西国领事公堂投呈控告,系于西历年首有约各国领事会同公议,推有几位,名曰领事公堂,以便专审此等控案。”
|
| 1869年
|
决定会议的选举人资格:凡在公共租界租赁房屋并且每年缴纳相应标准捐税的纳税人,均拥有选举工部局董事会董事的资格。租地人会扩大为纳税人会议。
|
| 1873年
|
授权工部局向居住在公共租界范围内的外国侨民和华人征收土地税、房捐和货物税。
|
| 1881年
|
批准《土地章程》及其《附律》修订案,将许多工部局的权力规定于附律中
|
| 1898年
|
增订和修改《土地章程》,涉及“道路基地”、“铁路基地”、“建筑物”“执照捐”等6个条款的内容。
|
| 1910年
|
通过并批准《土地章程》附律增添有关公共卫生的条款,如“传染病的通报”、“隔离”、“疫苗接种”等内容。
|
| 1919年
|
规定凡在租界范围内印刷、发行刊登有关公共新闻、信息或事件的任何报刊、印刷物品等,须事先向工部局领取执照,并在印刷品的指定位置上印有印刷人姓名及其地址等,违者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