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任务。(25分)
材料一
英国普通法中的令状主要指王室颁布、文秘署签发的简短文件,后专指王室的谕令。中古前期,由于地方法庭组织混乱、审判方式落后,民众更愿意向国王寻求救济、购买令状,早期令状内容通常为要求地方贵族或郡长直接干预某些不法行为。12世纪的司法改革使令状发展为普通法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指引当事人前往王室法院接受法官对争议问题的处理,
“无令状则无救济
”原则逐渐形成,令状开始司法化。13世纪中后期,普通法令状制度逐渐定型,对同类型令状予以沿用不再创新,形成许多固定格式,王室司法权有了明确界限。此后,令状更新缓慢且签发程序繁琐,一场诉讼常需购买多种令状,造成司法效率低下,给诉讼当事人带来巨大负担。16至17世纪,普通法令状制度在衡平法规则冲击下开始改革,但未触及根本,19世纪则大幅改革,将普通法诉讼程序简化后与衡平法诉讼程序进行合并和统一,旧式普通法令状演变为具有传票性质的传唤令。
——摘编自邵政达《“幽灵统治”:英国普通法令状制度及其法律遗产》
材料二
为收回治外法权,同时使传统法律体系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要求,修订法律成为清廷统治者及部分朝臣、士人的选择。1905年,清廷开始修订法律,沈家本等修订法律大臣参酌中西良法,形成了《大清刑律草案》。草案在维护统治基础上,无论立法思想、体系结构、刑罚手段皆向现代刑法迈出巨大的一步,但也引发
“洋律科罪太轻,可参用而不必尽用
”
“因修改法律而毁灭纲常则不可
”等诸多争议。《大清刑律》颁布不久清廷就走向终结,但关于立法问题的争论、报刊舆论的宣传以及新法律思想的传播,都使清末民初的社会思想发生巨大变化,更进一步影响民国之后的立法思想。
——摘编自肖瑞宁《晚清修律中对死刑问题的论争——以<大清刑律草案>为中心》
材料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重大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晰、立场特别坚定。
——习近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总结普通法令状制度在发展定型时期的主要特点,分析近代以来普通法令状制度改革的背景。(12分)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指出英国普通法令状制度改革与晚清刑律改革的异同。(8分)
(3)综合三则材料并结合所学,简述当前我国应如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