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20分)
材料一
我国从西周时就有了社会保障的制度形态,《周礼》中的地官司徒的职责是
“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
”,其后,秦汉至明清都设有社会保障机构或职官。除了常平仓、居养院、慈幼局等官办社会保障机构外,宗族内的族田、义庄和寺院开办的悲田院等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综观历史上的保障给付,有基于风险损失程度的给付标准和基于年龄的给付标准。救助过程中各级机构也有章可循,如清代的减免政策在实施时要出示告谕、刊刻免单、按户付执等,如有违规情节,将受到严厉的惩处。
——摘编自王君南《基于救助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古代社会保障体系研究论纲》
材料二
民国时期社会保障的发展
| 1912年1月 |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中央设内务部,省设民政厅,以分别掌管全国和地方赈恤、救济、慈善等事项 |
| 1928年 |
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了《各地方救济院规则》 |
| 1929年 |
成立赈灾委员会,用来掌管全国的赈济行政事务,各省也设立了相应的机构—赈务会 |
| 1931年8月 |
公布施行了《工厂法》,规定了工伤补助及抚恤标准 |
| 1937年 |
通过《非常时期救济难民办法大纲》,成立“非常时期难民救济委员会”,省及院辖市设立分会,县、市设立支会,专办难民救济事项 |
| 1939年10月 |
发布《抗战建国时期难童救济教养实施方案》 |
| 1941年 |
颁布《奖助社会福利事业暂行办法》,社会部在一些城市设立直属的社会服务处,并开展救济 |
| 1943年 |
颁布《社会救济法》 |
| 1946年 |
对职工医疗、工伤、死亡、生育等保险项目分别作出一些规定 |
——摘编自宋士云《民国时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与绩效浅析》
材料三
在新中国经济尚未完全恢复的情况下,国家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这一时期,根据城乡具体情况的不同,建立了城乡分立的医疗保险制度。由国家或用人单位来承担劳动者的养老保险责任以及收发保险金,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不用缴纳任何相关费用,在劳动者退休之后以发放退休金的方式实现养老保障。农村没有劳动能力、生产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的社员可享受
“五保
”待遇。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和灾民的生活,国家采取了登记与救济并举的方式救助失业人员,以生产自救为主开展灾害救助。
——摘编自刘佩佳《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保障事业研究》 (1)根据材料一,概括我国古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6分)
(2)根据材料二,指出民国时期社会保障领域的新变化。(6分)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意义。(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