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与国家治理】(14分)
材料一
唐代土地测量与田亩登记依附于户籍文书体系,土地测量以人丁为本位,围绕均田制下民户的授田资格展开,逐块标注田亩四至边界,将田亩数额与人丁租庸调赋役额度直接绑定。此外,田亩丈量以官方的方田算法为技术规范,测量工具以民间通用的木步弓、绳尺为主。唐代前期土地测量推行于北方黄河流域的核心农业区,在沙州(敦煌)、西州(吐鲁番)等边疆绿洲军镇据点亦有完整实施。
——摘编自王永兴《唐代土地制度研究——以敦煌吐鲁番田制文书为中心》
材料二
大中年壬申十月廿七日,官有处分,许博(博:交换)田地,各取稳便。僧张月光子父将上件宜秋平都南枝渠园舍地道池井水计贰拾伍亩,博僧吕智通孟授葱同渠地伍畦共拾壹亩两段(东至阎家及子渠,西至阎咄儿及建女道,南至子渠及张文秀,北至阎家);又一段(东至阎家及麻黄,西至张文秀,南至荒,北至阎家)。壹博以后,各自收地,入官措案为定,永为主己……如先悔者,罚麦贰拾驮入军粮,仍决杖卅。如身东西不在,一仰口承人祗当。恐人无信,故立此契,用作后凭。
——选自敦煌文书P.3394《唐大中六年(公元852年)僧张月光博地契》
材料三
明代土地测量实行独立的鱼鳞图册制度,以土地为登记主体,形成
“以田为经、以户为纬
”的登记规范,测量工具为法定全国统一形制的
“营造步弓
”,图文绘制规范,需经实地履亩清丈、逐级复核、官方公示的完整流程。经洪武、万历两次全国性清丈后,制度覆盖从两京十三省核心赋税区到边疆卫所的全域。
——摘编自唐文基《明代的土地清丈与地籍管理制度》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指出僧张月光博地契内容与唐代前期土地制度的相悖之处,并分析其出现的历史因素。(6分)
(2)根据材料一、三并结合所学,概括明代土地清丈制度相较于唐代的变化及其作用。(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