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2分)
材料一
17—18世纪,西方法律体系逐步摆脱神权与王权的绝对支配,转向以
“天赋人权
”
“社会契约
”
“法治原则
”为核心的现代法律框架。英国《权利法案》、美国《独立宣言》与《1787年宪法》、法国《人权宣言》及《拿破仑法典》相继问世。法律开始强调程序正义、公民权利平等与分权制衡,司法独立渐成制度常态。同时,法学家如孟德斯鸠、洛克、卢梭等人的理论被写入立法实践,推动法律从
“统治工具
”向
“权利保障
”转型。
——摘编自沈宗灵《比较法总论》《西方法律传统与现代法治》
材料二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列强冲击与内部变革压力下,中国开始引入西方法律理念。清末新政时期,清廷设立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家参与,陆续制定《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新刑律》《法院编制法》等,试图构建现代法律体系。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
“主权在民
”
“三权分立
”为主要原则。但这些法律建设举步维艰,始终未能推动近代中国向法治社会的转型。
——摘编自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律的转型》《民国法制史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17—18世纪西方法律建设的主要特点。(6分)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近代法律建设举步维艰的原因,并指出其与西方近代法律建设的本质差异。(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