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古代,
“明刑弼教
”理念源远流长。《尚书·大禹谟》提出
“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确立了
“德主刑辅
”的治理基调。先秦时期,儒家主张
“导之以德,齐之以礼
”,法家强调
“以法治国
”,荀子提出
“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
”,奠定了
“礼法合一
”的思想基础。后世王朝多践行这一理念:汉代董仲舒以阴阳五行学说阐释
“德主刑辅
”,将儒家伦理融入法律;唐代《唐律疏议》提出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的立法指导思想;明清时期,律法进一步与礼教结合,形成了
“出礼入刑
”的治理体系。
——摘编自范忠信《明刑弼教: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
材料二
晚清修律开启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序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逐步脱离伦理羁绊。民国时期将法治理念融入国家治理,但仍未完全割裂与传统教化的联系。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强调
“依法治国
”与
“以德治国
”相结合。当代司法实践通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
”
“典型案例释法说理
”等方式,寻求法治、德治与社会治理的有效协同。
——摘编自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史(修订版)》、李瑜青《当代中国法治文明建构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
“明刑弼教
”理念的发展特征,并分析其长期延续的主要原因。(12分)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近代以来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
“变
”与
“不变
”的主要体现,并指出其现实价值。(1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