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律疏议·户婚律》 |
无尊长主婚时,女子择偶有自主权;未征得家长同意但已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律也予以认可;未成年且不从尊长者违律 |
明确离婚的三种合法形式:
一是和离,夫妻不相安谐可自愿离异且不获罪;
二是出妻,丈夫可依“七出”休妻,但妻子符合“三不去”情形的不得休弃;
三是义绝,若存在夫妻亲属间殴杀、奸杀等情形,必须强制离婚,违者杖八十 |
无赘婿明确条款;
同姓不婚、良贱不婚,违者需受刑罚且强制离异 |
| 《宋刑统·户婚律》 |
无尊长主婚时,女子有限自主择偶;
对女性再嫁限制宽松 |
若涉及官员娶部民妇女等违规婚姻,会加重处罚并强制离异 |
北宋时户绝(无男丁)之家若无在室女和出嫁女,与户主同居满三年的赘婿可继承全部财产;
南宋时赘婿即便妻家有继承人,也可获得妻家财产的十分之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