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期 |
认识 |
| 春秋战国 |
《管子》曰: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
| 秦朝 |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修订秦律并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 |
| 西汉 |
汉武帝确立儒学为正统并“定于一尊”,“以经注律”“引经解律”等应时而起 |
| 魏晋 |
规范汉以来反映“以经注律”成果的律条内容,并试图使之法典化 |
| 唐朝 |
《唐律疏议》完成了“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并被封建后世奉为“楷模” |
| 宋朝 |
宋太祖颁行《宋刑统》,后继皇帝又制定编敕4卷、106条与之并行。除全国性编敕外,还有适用于特定地区的“一司、一路、一州、一县”之敕,成为律的重要补充 |
| 明清 |
以注释律条为主要内容的律学成果,大大提高了法典的司法实用性,提升了司法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