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2分)
材料一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的主权平等、领土不可侵犯原则,为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建构提供了关键准则。19世纪,欧洲民族主义浪潮推动意大利、德意志等统一民族国家诞生,这些新兴民族国家又成为国际法发展的核心主体,它们通过外交实践推动国际法从服务于王朝利益的
“王朝国际法
”,转向以国家为核心、规范国家间权利义务的
“国家国际法
”,并逐步形成以欧洲为中心的国际法体系。
——摘编自徐蓝《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互动:历史与现实的思考》
材料二
当代中国以
“平等、团结、共同繁荣
”为民族关系核心准则,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筑牢国家统一与民族凝聚的根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成为民族工作的主线。这一处理国内民族关系的理念,自然向外交领域延伸,将民族平等内核转化为国家间的主权平等原则,以
“和而不同
”的文明观支撑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通过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回应全球治理中的文明共存需求。这种国内民族关系治理与国家间关系构建的内在统一,既植根于中华文明的包容性传统,也适配新时代中国的发展与国际责任担当。
——摘编自杨圣敏《从“读懂中华民族”出发,读懂中国》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说明近代西方民族国家建构与国际法互动的表现,并分析这种互动对近代国际秩序产生的直接作用。(6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分析近代西方与当代中国在
“国家间关系构建
”理念上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