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4分)
材料一
鸦片战争中,英国的
“船坚炮利
”使国人认识到自己的落后。19世纪60年代后开始,近代国际法越来越多地进入国人视野,中国先进士人主张中国应加入国际法体系,认为
“公法一出,各国皆不敢肆行,实于世道民生,大有裨益
”
“彼虽狡悍,亦可以理折之也
”。然而,作为半殖民地的中国在处理国际纠纷中总是被列入
“野蛮人
”的三等国家,1892年,驻美公使崔国因不禁感叹,《万国公法》
“惟两强相遇,则有理者可以求伸;以弱遇强,虽有理而无益也
”;郑观应也认识到
“唯有发愤自强,方可得公法之益
”。国人对国际法的认识向前迈进了一步。
——摘编自毛铭、薛权开《万国公法:晚清社会视野中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
材料二
19世纪末,欧洲国际法学家明确以欧洲
“文明
”来衡量世界各国的国际行为及法律权利,从而在国际法中形成一套规范国际关系的
“文明
”标准。按这一标准,世界上的国家被划分为
“文明
”、
“野蛮
”和
“蒙昧
”等不同类别。不同类别的国家获得不同的国际承认,具有不同的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在国际法上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野蛮
”和
“半野蛮
”(
“半文明
”)国家被排除在国际法适用范围和西方国家主导的
“国际社会
”之外,从而建构出一种国际法意义上的等级性世界秩序。
——摘编自刘文明《19世纪末欧洲国际法中的“文明”标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近代国际法传入中国的历史背景,并指出国人对国际法认识的变化。(8分)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近代西方国际法理论的局限性。(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