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莒州矿务总局为发给股票事案查莒州矿务于光绪七年三月蒙前山东抚院周奏明试办,奉旨允准在案。现禀蒙北洋大臣李山东抚院陈(此处竖排并列)批准召集商股续行开采。计每股收银壹百两,先收一半银伍拾两。有愿做半股亦听其便。以壹万伍千股为足额。如果银已敷用,其下余之一半即不续收。并以收足股份之日为始计足一年,不计闰月,每股支给壹分利息,谓之官利。如有余利,亦于每年是日查照章程照股均分。除将办理章程刊刻通行。俾众周知外,今据系省州县(此处并列)人,即日交银两,作为股。合行发给股票息折收执为据。届期即持此股票息折赴就近之局支取利息可也。须至股票者。
再查矿务系内地贸易,与通商买卖不同,应援照各局定章不准外国人入股。如有将此股票息折卖与外国人,或质押与外国人及外国人所开之银行洋行者,此股票息折即作为废纸,合并声明。
光绪十一年(1885年) 月 日 经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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