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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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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 |
| 战国 |
大规模编排民户,制定户籍;公元前375年,秦献公“为户籍相伍”,以五家为“伍”,编排户口。 |
| 秦朝 |
户籍实行分类登记制度,除一般百姓的户籍外,还有宗亲贵族的宗室籍、官吏的宦籍、商贾的市籍等。 |
| 汉朝 |
丞相主管全国户籍工作,各级地方政府也均有专门人员主管户籍。户是政府征派赋役的单位。百姓编户入籍后,便成了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 |
| 隋朝 |
命州县官“大索貌阅”,将人口体貌与户籍登记相比较,重新核定户籍,严防不实。 |
| 唐朝 |
唐承隋制,管理更严,户籍三年一造。 |
| 宋朝 |
户籍分主户与客户。主户指拥有土地、缴纳赋税的税户,客户指没有土地的佃户。 |
| 元朝 |
户口类型比较复杂,按职业可以分为军户、民户、匠户、站户等,统称为“诸色户计”,一旦定籍,世代相袭,不得变动。 |
| 明朝 |
继承元朝,户籍分民籍、军籍、匠籍等。明朝户籍册称“黄册”,以里甲制为基础,每里一册,详列各户人口、田土、房屋。 |
| 清朝 |
普通户籍基本沿袭明制,但赋役向土地摊派,户籍管理相对松弛。赋役固定丁银、摊丁入亩后,户籍作用大为削弱。乾隆年间,朝廷谕令户籍永停编审,政府只登记人口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