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律疏议·户婚律》 |
无尊长主婚时,女子择偶有自主权; 未征得家长同意但已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律也予以认可; 未成年且不从尊长者违律 |
里正、坊正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告官; 明确离婚的三种合法形式: 一是和离,夫妻不相安谐可自愿离异且不获罪; 二是出妻,丈夫可依“七出”休妻,但妻子符合“三不去”情形的不得休弃; 三是义绝,若存在夫妻亲属间殴杀、奸杀等情形,必须强制离婚,违者杖八十 |
无赘婿、童养媳明确条款。 同姓不婚、良贱不婚,违者需受刑罚且强制离异 |
| 《宋刑统·户婚律》 |
无尊长主婚时,女子有限自主择偶; 婚姻成立需以婚书、聘财为要件,若女子已报婚书或收聘财后擅自悔婚,需承担相应刑责;对女性再嫁限制宽松 |
除原有规则外,对纠纷中的“妄冒成婚”(如隐瞒身份、健康等信息成婚),规定需强制离异,且相关责任人要受杖刑;若涉及官员娶部民妇女等违规婚姻,会加重处罚并强制离异 |
北宋时户绝(无男丁)之家若无在室女和出嫁女,与户主同居满三年的赘婿可继承全部财产; 南宋时赘婿即便妻家有继承人,也可获得妻家财产的十分之三; 禁止指腹为婚等形式,违者不予认可 |
| 《大明律·户律》 |
无尊长主婚时,女子需经宗族长老同意方可嫁娶; 律法严格限制卑幼擅自婚配,若卑幼在外自行娶妻,未成婚者需遵从尊长所定婚约,违者杖八十 |
沿用唐朝调解、告官的基础流程,但细化了主婚人责任,若嫁娶违律由祖父母等尊长主婚的,独坐主婚人罪责; 同时明确夫妻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杖八十 |
招婿需凭媒妁立婚书,写明养老或出舍年限,且独子不许出赘; 赘婿不能继承妻家全部财产,但招养老女婿的家庭,赘婿可与同宗应继者均分家产。 严禁典雇妻女为妻妾,违者受杖刑且需强制离异;明令禁止指腹婚、割襟为亲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