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8分)
材料一
明清以
“礼法合一
”为治理核心,《大明律》将
“十恶
”列为重罪,其中
“不孝
”
“恶逆
”量刑远超普通犯罪,如
“子孙骂祖父母
”处绞刑,而
“祖父母殴杀不孝子孙
”仅杖一百。清代《大清律例》进一步细化伦理条款,允许宗族依族规处理
“子孙违教
”等轻案,官府予以认可。官方主导教化体系,康熙帝颁《圣谕广训》,要求地方官每月朔望宣讲,甚至将乡约执行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王阳明推行的《南赣乡约》由官府备案、乡绅主持,明确
“德业相劝、过失相规
”,违规者先经教化再论刑责,形成
“国法统摄、乡约辅助、族规补充
”的治理链条。
——整理自《大明律·名例律》《大清律例·刑律》《王阳明全集·南赣乡约》
材料二
中世纪至近代,欧洲法律与教化随社会变革呈现鲜明阶段特征,具体如下表:
| 时期 |
法律核心形态 |
教化主导力量 |
核心价值导向 |
| 13—15世纪
(中世纪晚期) |
教会法为核心,封建习惯法为辅,教会法拥有司法解释权 |
天主教会及修道院 |
原罪救赎、神权至上,强调对教会与封建主的双重服从 |
| 17—19世纪
(近代转型期) |
国家成文法崛起(如《德国民法典》),法律独立于教权 |
世俗政府、启蒙思想家 |
天赋人权、理性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私有财产保护 |
——摘编自【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 (1)根据上述材料,分别概括明清中国与13—19世纪欧洲在法律与教化方面的主要特点。(10分)
(2)结合所学知识,从经济基础、政治结构、思想内核中任选两个角度,分析上述东西方差异背后的社会发展根源。(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