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7分)
材料一
第四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
第五条 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职员,但制定官制、官规,暨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十八条 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2年1月2日)
材料二
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四十三条 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 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 (1)比较材料一和材料二有关条款内容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变化的原因。(8分)
(2)根据材料二和所学知识,评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9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