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15年北洋政府《文官高等考试令》载:文官高等考试每三年举办一次,考期定在每年9月;考试分四场,第一场考国文、中外历史地理,第二场考法学通论、政治学,第三场考经济学、财政学,第四场考专业科目(如外交、民政等);录取者需先到中央各部门实习一年,合格后授予荐任官职位,分发各省或中央任职。 ——摘编自《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
1917年《东方杂志》载:北洋政府文官高等考试1915年举办第二次后,因西南军阀起兵反对,考试停办至1922年才恢复;虽然考试设四场,但阅卷官多为旧官僚,阅卷时偏重国文成绩,法学、经济学等科目得分占比低;录取者实习多流于形式,部分人未实习便直接任职,且多被中央部门留用,地方鲜有分配到合格文官。 ——摘编自《东方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