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4分)
材料一
诺曼底公爵威廉在1066年征服英国后,委派王室官员
“到各地调查郡长和王室地产管家的行为,以了解税务征收的情况,同时兼理司法事务
”,这些被派往各地的王室官员,构成了巡回法官的先例。此后,亨利一世(1100—1135年在位)派出巡回法官的情形更加频繁。巡回法官大多被派往王国的局部地区审理
“特定案件
”,选取的法官也多是对案件熟悉且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人。1166年,亨利二世签署了《克拉伦敦敕令》,该法令中多次提到巡回法官在打击重罪、维护治安方面的重要作用。1168年,巡回法官开始转变为案件的审判者,而不仅仅是监督郡长在审判过程中对法令的遵守。1176年《北安普顿法令》进一步扩大了巡回法官的权力。
——摘编自李倩《英美巡回审判制度的演变及对我国的启示》
材料二
陕甘宁边区在1939年实施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中规定了高等法院应设置巡回法庭,办公方式与民刑审判法庭一致。巡回法庭并非是一级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庭为了方便人民上诉,或是因案情比较复杂,如果只是传唤当事人不易搞清楚案情,组成巡回法庭有利于深入群众,将案件带入当地调查处理,保证基层百姓更加贴近法律,真正实现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就地执行。巡回法庭巡回一次可以审理数起案件,巡回时间可长可短,但是巡回法庭的驻地仍然是法院本部。
——摘编自池苏珍《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巡回审判制度研究》 (1)根据材料一,概括11—12世纪英国巡回审判制度的演变,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8分)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巡回审判制度的价值。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对当今中国巡回审判制度的启示。(6分) |